全县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赴港澳商务申请条件,加强对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管理,依据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和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人员赴港澳商务活动的必须先办理港澳商务单位备案,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未办理备案的单位,单位人员不得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请有需要赴港澳商务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于2006年12月31日以前到缙云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理备案。办理登记需履行下列手续:
(1) 提交由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确认的《浙江省单位登记备案表》;
(2) 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 提交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纳税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免交相关纳税证明);
(4) 提交能够证明派遣人员系在职、被聘的证明材料(如:购买社会保险凭证、聘用合同等)复印件,交验原件;单位派遣人员必须是申请登记备案单位的股东和正式聘用人员,临时聘用或兼职人员不予登记;
(5) 提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负责办证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缙云县公安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