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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建房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服务事项:个人建房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办事程序: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公告→审批→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三、申报材料:
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窗口领取)。
2、权利人有关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同时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私章或权利人私章。
(4)门牌证复印件。
3、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1978年底前建造的老屋,无批准文件的,提供土地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必要时需由所辖国土所签署核查意见。
(2)1979年1月1日以后用地提供下列证件之一:①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②屋基证。③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④建设用地许可证。
(3)违法违章用地已经依法处理的,提供处理发票及相关审批手续。
(4)拆建的提交批准拆建文件。
(5)继承、分家的提交分书或者析产书。
4、上述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确定只能提供复印件的,须带原件由经办人核对签章,由其他单位提供复印件的,需经提供单位签署核对意见。
四、最长办理时限:20工作日(不含15天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1、地籍调查费:
 (1)党政机关团体用地:2000m2以下200元/宗;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5元。
(2)企业用地;1000m2以下100元/宗;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40元。
(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用地:5000m2以下300元/宗;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5元。
(4)居民个人住房用地:100m2以下13元/宗;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
2、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
3、印花税:5元/证。(代收)
六、收费依据:
1、地籍调查费:浙价费(91)68号、浙价房联(94)37号
2、土地证书工本费:浙财综字(2004)22号
3、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
七、办理人员:丁夏莺  江玲  郑伟江  李苗  柯爱英  应碧华  王品山  江建华
八、窗口电话:0578-3315757  3315755

(文章来源: 县行政审批中心 供稿人: 编辑:胡俊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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