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受理 审查 审批 发证
二、申报材料
A、存量房抵押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抵押贷款合同及抵押物清单;
4、抵押物价格估价报告复印件(校验原件)或抵押物价值认定收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B、预售商品房抵押
1、缙云县房地产抵押(按揭)预登记申请表;
2、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须经建设局合同备案);
3、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C、在建工程抵押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
4、施工许可证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6、抵押物价格估价报告复印件(校验原件)或抵押物价值认定书原件;
7、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上述抵押人为个人且已婚的,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抵押人单身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单身证明;
抵押人为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或法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校验原件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国有企业提供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批文;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集体企业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批文;
境外机构和人士申请房地产登记, 应当采取中文名称登记,并提交证明其中文名字与其中文名字与其身份一致的公证文书。
D、房地产抵押注销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他项权证原件或抵押登记备案证明;
3、银行出具的注销通知书原件。
三、最长办理时限
A 存量房抵押 B 预售商品房抵押 C 在建工程抵押5个工作日 D 房地产抵押注销1个工作日
四、服务程序
A 存量房抵押 B 预售商品房抵押 C 在建工程抵押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房产证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即出具“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交由申请人(抵押权人)收执(预售商品房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或出具房屋他项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摘要栏记录中记载他项权利登记事项后交由申请人收执;
D 房地产抵押注销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县行政审批中心三楼房产证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在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摘要栏记录中记载注销日期,加盖注销章,交还申请人收执(指存量房抵押注销);核准预售商品抵押注销后,将原抵押档案中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交还抵押人;核准在建工程抵押注销交原抵押档案中的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交还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