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近日我市制定出台《2007年丽水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规定,一是确保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落实,从源头上杜绝教育乱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在两年过渡期内仍保留住宿费项目。取消学校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体检防疫费,存车费,搭伙、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从2007年秋季起,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供场地、组织生源,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教学和管理。对因病等原因导致学习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教师应及时单独为其补课,但不得收费。
二是严格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费行为。从2007年秋季起丽水市公办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省一级重点中学最高限为30000元/人,省二级重点中学最高限为26000元/人,省三级及其他普通中学最高限为19000元/人。对已在校的择校生,其收费已达各级相对应学校收费标准的,今年秋季开始不再收取学费,没有达到相应收费标准的,可按学费标准一次性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2007年秋季招收的择校生,择校费一次性收取,不得再收学费。学生中途转学退学等情况,按剩余学期退还给学生。
三是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教育收费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项目都必须公开透明。市级有关部门将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将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四是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浙江省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