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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管办法出台


    浙江省地税局制订的《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近日下发,明确个人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包括房东出租和转租行为都必须纳税。这一办法实施后,出租房产税收征管工作将大大加强。 

  据了解,该办法主要在纳税主体的范围、征税税率、减免规定以及个人房产出租应税行为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认可了实际生活中亲属之间存在不收取经济利益的借用房产行为,但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与产权人不是夫妻或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关系,则视同房产出租应税行为,比如,叔叔把房子借给侄儿开店,就得交税。同时,办法规定对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住房用于出租行为和个人非居住用房出租用于居住行为的,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个人非居住用房出租用于经营行为或外籍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此外,办法还规定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以及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0日前纳税,同时必须向承租人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浙江省××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文章来源: 供稿人: 编辑:胡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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