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公路稽征处了解到,从1月11日开始,我市汽车养路费滞纳金减半征收。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国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要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足额征缴。按照养路费征收管理要坚持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具体负责的原则,市公路稽征处根据我市实际,规定从今年1月11日起,统一汽车养路费缴费时间和调整养路费滞纳金收取标准。原汽车养路费缴费时间为月底前缴纳次月的养路费,逾期依法收取滞纳金;现缴费义务人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就是说从每月的11日收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标准从原养路费额的百分之一调整为养路费额的千分之五,比原标准降低了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