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春季用人单位招聘用工高峰期,有些用人单位巧立名目,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报名费、集资款、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服装费等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招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需要并能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劳动权利时,方可录用职工。严禁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常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搞假招工。
根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用人单位从事禁止从事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退还收取的费用和扣押的证件,并处非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劳动者如遭遇此类问题可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