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服〔2006〕2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
为推动防雷减灾事业的发展,促进“平安浙江”的建设,经研究,决定对现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具有防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述服务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1,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可在附件1收费标准以内,根据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防雷装置系统安装等其他防雷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服务费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但对在陆地上超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另行收取交通费,其标准在每超出1公里不超过2元的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涉及统缴以外的过路、过桥费、以及海上交通等因检测用户所在地不同而特别增加的费用,按实由用户承担。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有关防雷检测服务对应的具体检测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严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的行为。
五、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技术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此前省物价局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2.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3.信息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附件1:浙价服[2006]22号附件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1月24日
附件1
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摘自浙价服〔2006〕22号文件,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浙价服〔2006〕2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
为推动防雷减灾事业的发展,促进“平安浙江”的建设,经研究,决定对现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具有防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述服务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1,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可在附件1收费标准以内,根据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防雷装置系统安装等其他防雷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服务费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但对在陆地上超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另行收取交通费,其标准在每超出1公里不超过2元的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涉及统缴以外的过路、过桥费、以及海上交通等因检测用户所在地不同而特别增加的费用,按实由用户承担。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有关防雷检测服务对应的具体检测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严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的行为。
五、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技术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此前省物价局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2.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3.信息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附件1:浙价服[2006]22号附件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1月24日
附件1
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摘自浙价服〔2006〕22号文件,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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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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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测 |
1、建构筑物、危险品、易燃易爆场所和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定期检测、电气设备等电位接地检测 |
每个
检测点 |
100(检测点高度15米以上每增高5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构筑物检测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检测 |
|
2、雷电浪涌保护器(SPD)检测 |
只 |
120 |
|
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定期检测 |
实用面积每平方米 |
100(含SPD检测,不含空间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每个机房检测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
|
跟踪检测 |
1、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不含电气设备等电位接地验收检测) |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1.0(一、二类建构筑物加30%,每个建构筑物检测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检测 |
|
2、电气设备等电位接地验收检测 |
每个
检测点 |
100(检测点高度15米以上每增高5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 |
|
3、雷电浪涌保护器(SPD)检测 |
只 |
120 |
|
4、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装置、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新建工程安全质量检测 |
项 |
按防雷装置总造价的5%计收(每项检测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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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技术评价 |
1、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0.2(一、二类建构筑物加30%,每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
按照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评价 |
|
2、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装置、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项 |
按防雷装置工程总造价的2%计收(每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
|
评估鉴定
|
1、雷击风险评估 |
项 |
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5‰计收(每项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评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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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 |
次 |
灾害损失总额的5%(每次鉴定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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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间电磁环境检测评估 |
次 |
3000 |
注:1、对在陆地上超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另行收取交通费;
2、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仍不合格的,再次整改复检的可收费。
注:1、对在陆地上超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另行收取交通费;
2、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仍不合格的,再次整改复检的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