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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加班须补钱 休息日可以补休


    近日,县人事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连续接到很多劳动者反映春节加班费支付问题与老板发生争吵。劳动监察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法、公平、公正地计算今年春节加班工资,对劳动者加班之后的补偿方式须依法确定,“补休”还是“补钱”不得随意。

 

  今年,我省发生了罕见的雪灾,为了支援地方的抗灾工作,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部分职工必须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放弃休息以及和家人团聚的机会,在岗位上加班加点连续工作。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春节等节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就今年春节而言,26(农历腊月三十)7(正月初一)8(正月初二)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在6日、7日、8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通过倒休等办法,集中在春节假期一起休息的一般休息日,也就是说在9(正月初三)10(正月初四)11(正月初五)12(正月初六)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依法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补休”或者“补钱”,且应优先选择“补休”;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根据劳动监察部门在往年掌握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作区别安排,而一律“事后调休抵充”,例如即使在春节前三天的法定节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替代支付加班费,这属于“柔性侵权”,劳动者应予以警惕。

(文章来源: 供稿人:通讯员 刘灵富 编辑:胡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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