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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与劳动保障权益


       47年未”转正”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  

       目前现行且约束领域相对宽泛的,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法规已经暂行了47年之久。

  依据词典的注解,“暂行条例”意指为“短时间之内实行的法令规章”,可防暑降温这一“暂行条例”却已“暂行”了47年历史。其暂行年限不仅相当长,而且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也同样存在着一系列的瑕疵。

  最重要的一点是,《条例》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却并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1、对企业无约束力

  《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2、与当今社会脱节

  “暂行条例”规定,“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等等。显然,“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半个世纪前的中国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今天社会发展状况严重脱节。

  3、众多行业不受保护

  超龄服役的《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餐饮服务、现代物流配送等改革开放后方才蓬勃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并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3.1 厨师等行业不受保护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中国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因而已经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

  《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类似餐饮服务、现代物流配送等改革开放后方才蓬勃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就并不是条例适用范围之中的行业。

  3.2 建筑工人也没得到实惠

  《条例》没有涉及的领域无法得到保障,而在《条例》及省市建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建筑施工领域里,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并没能从中得到太多的实惠。

  4、保护力度太弱

  《条例》中未对高温休假及高温补助作出规定,工人即使想对高温条件下工作说“不”,也缺乏底气.   

   “暂行”了47年之久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不仅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节,而且毫无约束力,劳动者们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高温作业、中暑、职业病的规定

 

       一、高温作业

       温作业是指在高气温或高温高湿或强热辐射条件下进行的作业,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1)高温、程辐射作业:这些生产场所的气象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而相对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如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轧钢等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车间;搪瓷、玻璃、砖瓦等工业的窑炉车间;火力发电厂和锅炉房等。

 

  (2)高温、高湿作业:这种场所的气象特点是气温、气湿高,而辐射强度不大。主要是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水蒸汽或生产上要求车间内保持较高的相对湿度所致。如印染、巢丝、造纸等工业中液体加热或蒸煮时,车间气温可达35℃以上,相对湿度常高达90%以上。潮湿的矿井内气温可达30℃以上,相对湿度达95%以上,如通风不良就会形成高温、高湿和低气流的气象条件,即湿热环境。 

 

  (3)夏季露天作业:夏季在农田劳动、建筑、搬运等露天作业中,除受太阳的辐射作用外,还接受被加热的地面和周围物体放出的辐射线。露天作业中的热辐射强度较低,但其作业的持续时间较长,加之中午前后气温升高,形成高温、热辐射的作业环境。   

  二、中暑

       在高温季节里或高温环境中劳动和工作,易发生中暑。现代医学研究证明,中暑是中枢神经调节失常的结果。具体他讲,就是当外界温度过高(大多数超过38℃),人体通过辐射和对流散热发生障碍,身体只能靠出汗散热,如果此时汗的蒸发亦受影响,散热有困难,热便在体内积蓄。尤其是在劳动的时候,体内产热量增加,热的积蓄更多。当积蓄的热量超过人体所能耐受的限度时,就会发生中暑。

      根据我国《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可将中暑分为以下三级:

  1、先兆中暑是患者在高温环境中劳动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

  2、轻症中暑,除有先兆中暑的症状外,出现面色 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3、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型。

  三 中暑与职业病

 

  虽然在高温劳动保护方面仍存在着众多的不足,但在工人中暑后的权益保障方面,我国还是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的。

  “无论是现在的《职业病防治法》,还是之前的《职业病防治条例》之中,相关职业病病种目录中都收录了‘中暑’。也就是说,‘中暑’可以是一种职业病。按规定,患者只要经过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诊断,或者由其出具的‘中暑'鉴定结果,就能被认定为职业病”,“而一经认定为职业病,就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浙江高温补偿政策:

  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一.“高温补贴”今年有新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调整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40元、30元和1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期间的4个月。给职工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二.“高温补贴”不得列入工资

  高温补贴等收入,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中,此行为侵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遇到此类情况的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12333。

  三.适当调整休息制度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感觉身体不适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休息的要求,用人单位应酌情为劳动者安排休息。

(文章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网 供稿人: 编辑:jyx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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