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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有新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问题进行了说明。

   

  通知规定,20041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津贴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伤残津贴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待其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41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继续参保缴费的,应从200811日起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退出工作岗位至200712月期间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同时,为确保工伤退休人员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后相关待遇的平稳过渡,也为了保障工伤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后相关待遇的平稳衔接,通知还规定,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的,可按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予以补足。补足差额,自20081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

(文章来源: 新闻中心 供稿人:项昌淼 编辑:jyx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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