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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索引号: 002660096/2008-14682     发布机构: 缙云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08-04-18 19:36:42
 

本许可是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定的,属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一、许可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国函[1987]161号批准]);

2、《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二、受理部门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应当到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安全监控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

四、受理材料要求(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方式及一寸免冠照相二张。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5、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五、许可程序

需要经营旅馆业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要求当事人予以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当事人予以补齐;申请材料齐全,派出所受理申请后,派民警对所提供材料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审验,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拟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拟批准决定后,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登记表》,从业人员登记表,并要求建立验证登记、值班保卫、贵重物品保管、客房安全、旅客遗留物品处理、违法犯罪协查报告等管理制度(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在其提供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承建单位的已受理安装证明后,由县局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六、变更法人(已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书(原有的需重新登记备案)。

3、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从业人员登记表(变更从业人员的)。

5、原办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6、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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