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缙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丽政发〔2009〕89号)、《缙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缙政发〔20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9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业务经办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受理查询和受理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三条 各乡镇应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社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社保办”),纳入乡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配备相关办公设备。同时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对居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协助保费收缴,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要落实各行政村(社区)代办员。村(社区)代办员具体负责居保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所需材料的整理与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按时缴费,收缴保费,通知参保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情况公示、政策宣传与解释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居保。 第三章 登记和缴费办理流程 第六条 居保参保登记由乡镇社保办负责,以村(社区)为单位,由参保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受理。参保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经村(社区)初审后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参保表》)。 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收缴保费并出具收据,填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名册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名册汇总表》)。 第七条 已参保人员保费的收缴,由村(社区)根据乡镇社保办提供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名单及时通知各参保人缴费,保费收缴后填写缴费记录并出具收据,填制《参保缴费名册汇总表》。 第八条 《暂行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允许按规定年限和标准补缴保费。 补缴人员应在达到居保待遇领取条件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到村(社区)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报乡镇社保办审批,凭审批后的申请表在本年度保费征缴时进行补缴。村(社区)填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名册汇总表》(附件5,以下简称《补缴名册汇总表》)。 第九条 村(社区)在规定时限内将保费解入乡镇居保费收入户,同时向乡镇社保办报送《参保表》、《参保缴费名册汇总表》、《补缴名册汇总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乡镇社保办负责对新增参保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保信息系统,按《参保缴费名册汇总表》、《补缴名册汇总表》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缴费确认,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处。县社保处审核后制发《缙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居保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一条 各乡镇社保办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收缴的养老保险费上解至县居保基金专户,由县财政出具缴费凭据。 第十二条 县社保处收到乡镇社保办上报的缴费凭据及其他参保缴费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对个人档案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居保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征缴,参保人在每年10-11月份缴纳下一年度的保险费。参保人在居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参保人凭身份证或《居保养老保险手册》可向县社保处或乡镇社保办查询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情况。 第十五条 参保人因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等信息变更的,到乡镇社保办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6),附变更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乡镇社保办报县社保处核准后变更。 第十六条 因《居保养老保险手册》丢失或损毁,申请补发新证的,须填写《<缙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补证申请表》(附件7),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县社保处核实补发新证并加盖“补发”章。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 居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主要由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组成。 第十八条 目前我县设立七档缴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和9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多缴多得。 第十九条 县财政每年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缴费档次确定:100元至700元档次补30元,900元档次补40元。 第二十条 低保对象由县民政部门按照我县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重度残疾人(二级残疾以上,除在民政部门享受低保或重残补助对象外)由县残联按照我县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各乡镇每年9月30日前把本乡镇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初审名单分别报县民政部门和县残联,经县民政部门和县残联审核后,向各乡镇社保办提供补贴人员的名单及金额。乡镇社保办按其本人选择的参保档次收缴补贴外的保费,按总额确认缴费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参保人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或资助金额与缴费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当年最高缴费标准,补助或资助金不能补缴。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社保处应为参保人建立居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若今后上级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在所在地金融机构开设居保费收入户,用于归集居保资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居保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年底零余额管理。 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开设居保基金专户和居保基金支出专户,支出专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居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两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居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县社保处应于每月月末根据领取居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申拨表》(附件8)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及时将次月居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 第二十四条 县社保处根据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及时将当年补贴资金划入县居保基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居保基金专用票据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六章 待遇享受及发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社保办每月通过居保信息系统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件9)交村(社区)公示并通知到参保人,村(社区)为参保人申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附件10,以下简称《资格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当月持《居保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照片一张,由本人到乡镇社保办填写《资格审批表》,经乡镇社保办初审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县社保处审批,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县社保处审批后统一办理存折,由乡镇社保办到县社保处领取存折并发放到参保人。 居保养老金由县社保处每月15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划入存折。 第二十七条 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到10年(含10年)的,其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其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一)《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暂行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其补缴的年限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具体缴费政策如下: 1.按年缴费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前一年一次性补足15年,年补缴标准不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2.未按年缴费的,应当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应按年缴费年限; 3.不按年缴费也不补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暂行办法》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待其年满60周岁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复员退伍军人在办理居保待遇领取时,需提交复员退伍证或《复员退伍登记表》复印件。 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居保的优待政策,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2010年1月1日前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加上该平均数最接近的缴费档次相应的政府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相同(详见附件1); (三)缴费年限为军龄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40元,今后该标准按省里统一调整而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到达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本人要求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可享受居保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缴纳居保费。已享受居保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中止享受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的次月起凭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到县社保处办理恢复享受养老金待遇手续,服刑期间养老金待遇不作调整。 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的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可凭相关证明享受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复员退伍军人均不得享受居保有关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本人持相关证明到乡镇社保办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表》(附件11)。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参保人死亡(火化)证明到所在乡镇社保办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表》。 参保人死亡时,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政府补贴和军龄账户化额度余额外,个人账户余额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未达到领取居保待遇条件的,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已享受居保待遇且同时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死亡后,其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社保处根据公安、民政部门提供的每月死亡名单(电子表格)进行比对,并通知各乡镇社保办进行死亡名单核实,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由乡镇社保办报县社保处核准后办理终止居保关系手续。 第七章 制度衔接 第三十四条 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一)居保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居保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县居保制度实施当年的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年龄不早于16周岁(全日制在校生不超过毕业时间),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老农保参保人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及相关证明到县社保处办理折算手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由县社保处收回,终止老农保关系。 第三十五条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一)参加居保的参保人,因就业变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申请,先冻结其居保关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就业变化而要求参加居保的,由本人申请,先冻结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以下办法办理: 1.居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去零取整法计算),折算起点年限不能超过参加居保的参保时间(按年度),折算缴费标准按接转时我县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办理。 2.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本人没延缴意愿的,根据其申请,县社保处审批后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居保个人账户,按转入当年的居保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去零取整法计算),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年龄不早于16周岁(全日制在校生不超过毕业时间),按规定享受居保待遇。 3.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规定,选择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允许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次性补缴15年后,可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第三十六条 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 (一)居保制度实施后,已参加居保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二)居保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可同时参加居保。本人要求转为居保的,凭本人申请书、身份证、《被征地农民参保手册》、《缙云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表》到县社保处办理转移手续。具体转移办法: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参保时最低档次政府出资部分),合并抵缴居保的个人缴费,按转入当年的居保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去零取整法计算),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年龄不早于16周岁(全日制在校生不超过毕业时间),按居保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三十七条 既参加居保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要求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申请书、《被征地农民参保手册》、《居保养老保险手册》到县社保处办理衔接手续,两项资金必须同时转移,并终止前两项保险关系。 第三十八条 从老农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到居保制度的,折算的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三十九条 居保参保人户口在县内迁移的,参保人可凭户口迁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原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保办办理转移手续,转出地乡镇社保办出具《缙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县内转移联系单》(附件12)到转入地乡镇社保办办理转入手续。 居保参保人户口迁移到外县的,县社保处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13,以下简称《接收函》)后,对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附件14,以下简称《转移情况表》),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将转移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转至转入地社保机构的银行账户。 居保参保人户口迁移到我县的,参保人可凭户口迁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向县社保处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15),并由县社保处发出《接收函》。县社保处接到《转移情况表》并确认转入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为转入人员接续个人账户。 已按规定到龄领取待遇的参保人,户籍关系在本省范围内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养老金待遇由迁出地继续按规定发放和调整。户籍关系迁出本省的,养老金待遇按迁入地规定执行。 年满60周岁、户籍关系由外省迁入我县的,如迁入前已在迁出地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继续享受迁出地养老保险待遇,本县不提供居保待遇;如在迁入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经迁出地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证明,可按规定在本县申请享受居保待遇。 第八章 基金的监督 第四十条 居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 第四十一条 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加强对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落实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基金的审计监督,防范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县社保处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县社保处应严格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定期审验,防止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县社保处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居保待遇,待其通过认证后补发;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追回相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乡镇社保办每年在各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月数表)》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名册汇总表》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名册汇总表》 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 7.《<缙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补证申请表》 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申拨表》 9.《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10.《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批表》 1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表》 12.《缙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县内转移联系单》 1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1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 1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缙政办发〔2010〕0054号.ceb
实施细则附件1-1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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