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东方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2-03-04 1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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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东方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编制。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全文在http://www.jinyun.gov.cn/xz/dfz/公布,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联系0578-3560382。现将东方镇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予以公布。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2011年,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通过深化公开内容、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全面性进一步提高。

一是成立组织机构,提供政治保障;二是加强电子政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投入,狠抓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和内容报送工作;三是提高了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四是加强了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力度;四是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五是搭建统一平台;六是完善制度,进一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七是加大工作培训力度,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业务学习列入镇干部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1年,我镇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全镇干部学习《条例》,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截止2011年底,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全年度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73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有,概况信息、机构职能信息、党政信息、计划总结类信息,公共告示类信息,政务动态类信息、规章制度类信息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主要有:

1、设立政务公开栏。我镇认真抓好了镇、村政务公开栏及其他公开平台的建设,使之成为政务公开的重要阵地,全镇12个行政村均设有村务公开栏,镇政府设有固定的政务公开栏。

2、通过网站公开。我们建立了专门的乡镇网站。按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统一由专人上传到镇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源库,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信息。

3、印发资料文件公开。将政务公开内容以文件或简报宣传册等形式印发给各部门、各行政村,向全镇干部群众通报和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4、通过新闻和报刊等形式,公开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政府信息 。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1年度我镇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申请公开信息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尚未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项目具体标准,我镇暂实行免费提供政府信息公开。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1年,我镇严格按照《条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镇未发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诉和行政诉讼案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1年,我镇通过积极努力、认真细致、扎实负责的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网站上公开发布的时限不够及时,公开的方式、途径不够广泛,今后我们要采取多种方式、渠道,及时公开新产生的政府信息,并加强受理和反馈工作。

七、下一步工作措施

2011年,我们将继续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把政务、村务公开工作持之以恒的推行下去,并把它引向深入,努力把我镇建设成一个便民、利民的政府;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健全,经济繁荣,社会事业更加进步,人民安居乐业的新型文明乡镇。

一是结合镇里的重点工作,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互动性,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广泛吸纳群众的建言献策,变“被动”公开信息为信息主动为部门工作服务。

二是对政府信息进行系统深入的梳理和分类,加快信息更新速度,完善电子政务网站建设,增强网站的查询检索功能,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信息公开服务。

三是将政府信息公开与机关处室文明创建相结合,建立更加完善通畅的信息收集、审核、报送、公开运行流程,以及考核、评议、监督等长效管理办法、奖惩并举,提高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四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认真研究,正确把握和处理公开与例外、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东方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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