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缙经信〔2012〕37号
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各属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促进依法行政,现将《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经信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本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介绍;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及办理情况;
(五)便民服务事项;
(六)工作动态及公开年报;
第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缙云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缙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结合经信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县经信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县经信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县经信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办公地址: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78-3312164,传真号码:0578-3312175;通信地址:缙云县五云镇黄龙路38号行政中心一楼;邮政编码:321400;电子邮箱地址:3312164@163.com。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县经信局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县经信局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县经信局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县经信局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七条 县经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县经信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县经信局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县经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县经信局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县经信局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县经信局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县经信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经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县经信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县经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县经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县经信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县经信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县经信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经信局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县经信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性,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经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县经信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县经信局发布政府信息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发布。
第六条 充分发挥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缙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经信局局政务公开工作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发给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1.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2.科室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科室。该科室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和个人,应及时将纠正情况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十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