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推进我县农民异地转移工作,加快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推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农民住房“一户一宅”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定不移地实施“两创”总战略,紧紧围绕构建“四型缙云”总目标,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梯度转移,政策推动、部门协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大力推进以整村搬迁为主要形式的农民异地转移,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创业致富,推动城乡集聚集约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总体目标:2008年—2012年全县计划完成农民异地转移20000人以上。其中高山远山18500人以上,地质灾害点1500人以上。 二、农民异地转移对象 1.凡居住在高山远山地区、地质灾害地区,自愿要求向行政村所在地、乡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县城迁移的农户。 2.必须是户籍和自有房屋一致,并在农民异地转移项目实施村范围内的农户。户籍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 已从农民异地转移项目实施村范围内迁出户籍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在校生(包括学前儿童),拘役、劳教、劳改人员,仍可列为农民异地转移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或个人,不能列为农民异地转移对象: (1)已享受过下山脱贫或地质灾害异地搬迁补助政策的农户; (2)享受国家房改房政策的人员; (3)现役军官及因公出国留学生; (4)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人口; (5)违法生育且尚未处理的农户; (6)其他以套取扶持政策为目的的非正常户。 3.异地转移扶持政策以户为单位,一人只能享受一次。已申报异地转移,但由于自身原因,无故不实施搬迁或愈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申报以后年度异地转移项目。 三、异地转移申报审批程序 1.农民异地转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民异地转移分整村搬迁和非整村搬迁。 整村搬迁是指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原有住户全部搬迁。整村搬迁的村(组)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依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议,形成自愿整村搬迁决议,并由各户提供相关材料及其复印件,经所在村、乡镇审核同意,在当地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民转移办)。 非整村搬迁是指除整村搬迁外的异地转移搬迁。由本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和其它相关证件材料及其复印件,经所在村、乡镇审核同意,并在当地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民转移办。 2.要求异地转移农户必须与乡镇签订搬迁责任书、与村委会签订原住宅拆除协议书,并上报县农民转移办审核。 3.根据全县农民异地转移总体规划的要求,县农民转移办对全县农民异地转移项目进行审批,按照“整村搬迁优先、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优先的原则,有序、有计划地实施农民异地转移。 四、安置方式 1.农民异地转移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入安置小区(点)的为集中安置,其它为分散安置。 2.集中安置:分为公寓式安置、联建式安置。 公寓式安置:异地转移农户购买公寓套房可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优惠价格及面积分安置小区另行制定。 联建式安置:建房占地面积标准参照政府有关规定分安置小区(点)另行制定。 3.分散安置:鼓励异地转移农户购买商品房或农村闲置住房调剂等方式,向行政村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县城迁移。 五、异地转移用地安排 1.经批准建设的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用地,除自然村向本行政村所在地迁移安置外由政府统一征收,公寓式安置、联建式安置以划拨方式供地,实施单位与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确定供地价格,由县农民转移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供地。 各安置小区(点)自行建房的农户,其建设用地由实施单位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地脚圈梁建设,产生的直接费用由农户负担。 2.分散安置的建房用地,由自然村向本行政村转移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异地转移农户提出申请,按村民建房规定程序报批。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安置小区(点)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予以保障,地质灾害紧急避险安置用地按地质灾害搬迁政策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的建设用地。 六、异地转移小区(点)建设 1.坚持“依城依镇建区、依村设点”的原则,合理规划在县城、建制镇建设安置小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和行政村所在地建设安置点。安置小区(点)的布点和规模,按全县农民异地转移总体规划方案实施。 2.各乡镇建设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项目的编制和申报,经县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农民转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3.经规划和批准的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公寓式安置必须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统一建房。安置小区(点)联建式安置可统一建房或按设计标准农户自行联建。 4.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公开招标和市场运作,降低安置小区(点)建设成本。安置小区(点)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制,确保小区(点)建设质量。安置小区的异地转移农户选派农户代表参与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及管理。 七、扶持政策 经审核批准并自行拆除农村原住宅的异地转移农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实施整村搬迁的异地转移,特别要重视10户以下小规模自然村的搬迁撤并工作。对整村搬迁的异地转移农户给予每人10000元补助,非整村搬迁的异地转移农户给予每人6000元补助。 2.整村搬迁的异地转移农户在拆除农村原住宅后给予每户500元的租住过渡房补助。 3.在县城规划区或建制镇内购买住宅或商品房的异地转移农户,其过户规费(含土地和房产过户规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执行。 4.农民异地转移后,原居住地宅基地使用权收归集体所有。国土部门优先对整村搬迁的村(组)提出的宅基地整理复垦项目予以上报立项。拆除原住宅的相关补助按《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缙政发〔2008〕51号)文件执行。 5.与安置小区(点)一起建设开发的商业用房的收益,原则上全额纳入农民异地转移专项资金,由县政府统筹用于农民异地转移工作。 6.为加大对整村搬迁农民异地转移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全县农民异地转移总体规划、未修建通村公路的行政村,申报省交通厅立项和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接收安置该村异地转移农户的安置小区(点)的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 7.对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建设实行政策优惠,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严格执行《缙云县农民异地转移工程项目规费优惠标准》(见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分散安置户建房参照执行。 8.异地转移农户的子女就学享受居住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原已享受贫困补助的学生,搬迁新居住地后继续享受贫困学生补助资金。异地转移农户在就业、预防保健、就医等方面享受安置地居民同等待遇。 9.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要以异地转移人员为重点,根据异地转移农户发展生产和转移就业的实际需要,免费为异地转移人员提供农业专业技能和部分工种的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加强对异地转移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帮扶,力争每个异地转移农户至少有一个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10.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农民住房建设和公寓按揭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为异地转移农户提供信贷支持。 11.加大部门资源整合力度,农办、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整合有关资金,对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八、资金筹措与监管 1.资金筹集渠道: (1)省财政异地转移专项补助资金; (2)市财政异地转移专项补助资金; (3)县财政预算安排异地转移专项资金; (4)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配套扶持资金; (5)其它资金。 2.异地转移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按计划使用。 九、异地转移管理措施 1.列入农民异地转移整村搬迁规划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一律不得在原村址安排宅基地建房和拆建盖房,原则上不安排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2.已享受农民异地转移扶持政策的农户,今后不得再在原住宅地审批建房。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炒卖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建房指标和土地。在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建成的房屋权属在10年内不得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补缴各种资金补助、规费的优惠部分和供地价格的优惠部分(转让时市场价格与原供地价格差)后再转让;同等条件优先由农民转移办收回用于异地转移安置。否则,土地和房屋产权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4.异地转移农户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原所在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权,承包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鼓励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异地转移农户的户口迁移管理,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制度执行。 6.安排给异地转移农户的建房地基一律不得转让。闲置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不建的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二年以上不建的,由县政府收回,重新安排给其它异地转移农户使用。 7.异地转移农户在申请异地转移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农民转移办不予受理、审批。二年内该农户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异地转移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异地转移资格,骗取安置或享受政策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今后不得享受农民异地转移相关政策。有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组织领导 1.建立县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民异地转移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关乡镇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工作。具体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 2.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异地转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农民异地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政策宣传;对已确定的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要按时组织建设;对异地转移对象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要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认真做好农民异地转移的具体工作;在符合生态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要积极进行开田造地,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3.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列入县委、县政府对有关乡镇和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考核。 十一、乡镇和部门职责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民异地转移工程,认真制定完善规划,积极组织实施,落实各项任务; 2.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农民异地转移项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切实做好相关的立项服务与综合协调; 3.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民异地转移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确保有关补助政策的落实兑现; 4.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搞好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选址和规划设计等工作;及时办理房产登记等有关手续; 5.国土部门要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积极为农民异地转移工程落实建设用地指标,依法及时审批建房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积极开展宅基地复垦; 6.农业部门要加强异地转移人员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指导产业结构调整; 7.林业部门要做好农民异地转移工程涉及林地的政策落实; 8.水利部门要协助做好农民异地转移项目涉及的防洪抗旱、河道整治、人畜饮水等工作; 9.电力部门要帮助异地转移农户及时解决施工用电和生产生活用电; 10.交通部门要结合康庄工程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做好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道路、桥梁的设计、测量和建设等; 11.电信、邮政、电视台等单位要及时做好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的通邮通讯和有线电视安装; 12.教育部门要将异地转移农户的子女纳入所在学区的招生范围,凭农民异地转移审批表,享受当地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不得额外收费; 13.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及时为异地转移农户办理有关手续; 14.卫生、计生、人劳社保、保险等部门要保证异地转移人员在预防保健、就医等方面享受安置地居民同等待遇,并帮助异地转移农户及时办理各种证件和有关手续; 15.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为异地转移农户的生产发展提供服务; 16.县扶贫办、农民转移办要积极协助有关乡(镇)做好农民异地转移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补助; 17.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异地转移农户的建房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18.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异地转移安置小区(点)的地名命名、村名变更及社会救济等工作; 19.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具体措施,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依法降低收费标准,切实为农民异地转移减轻负担。 十二、附则 1.本实施意见由县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县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3131031。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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