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2000000/2013-43385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6

文号:缙政办发〔2013〕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1.1县减灾委组成

2.1.2县减灾委主要职责

2.1.3有关单位职责

2.2日常办事机构

2.3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4救灾装备准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6社会动员准备

3.7宣传、培训和演练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 灾情信息管理

4.3灾情核定

4.4台账管理

4.5信息发布

5. 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机制

6.2 I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6.2.2 启动程序

6.2.3 响应措施

6.2.4 响应终止

6.3 Ⅱ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6.3.2 启动程序

6.3.3 响应措施

6.3.4 响应终止

6.4 III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6.4.2 启动程序

6.4.3 响应措施

6.4.4 响应终止

6.5 IV级响应

6.5.1 启动条件

6.5.2 启动程序

6.5.3 响应措施

6.5.4 响应的终止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恢复重建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演练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8.5 解释部门

8.6实施时间

缙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缙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缙云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必要时,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

2.1.1县减灾委组成

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县应急办、县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安监局、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人武部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2.1.2县减灾委主要职责

(1)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 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 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 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有关单位职责

(1) 县应急办:负责县总体预案的修订和预案体系的完善,参与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政策、规划的拟订,并负责推动实施,组织指导预案演练,以及公共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接受和处理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报送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和紧急重要事项的请示,保障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专项应急领导协调机构之间的联络和畅通,随时了解、掌握和报告重大情况和动态;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向县政府领导提出建议;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紧急重大事务,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新闻发布等工作。

(2) 县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动态;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

(3) 县发改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综合协调;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提请政府采取有关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4)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通讯等部门的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县内工业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搞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5) 县教育局:指导受灾学校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做好师生转移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相关修建工作;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中小学生安全文化素质。

(6)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消防、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7) 县民政局:牵头制订本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指导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核查、评估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储备建设和救灾捐赠;指导全县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 县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县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9)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协助抢险救灾,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建设。

(10)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11) 县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2)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13) 县水利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4) 县农业局:及时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负责制定农业生产抗灾救灾措施;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帮助、指导农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并做好灾区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供应和市场监管;负责指导制定合理的农业生产规划,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5)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的监测、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宣传及演练;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工作。

(16) 县卫生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安全;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17) 县药监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8) 县广播电视台:在宣传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救灾抗灾、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灾区损毁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19)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知识宣传及演练。

(20) 县科技局: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人员搜救;开展地震宏观调查,确定发震构造;组织现场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21) 县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承办县减灾委交办的相关统计工作任务。

(22) 县人防办:提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命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重点抓好学生在灾害中自救互救技能的教育工作,以及相关知识的科学普及工作。

(23)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并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24) 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协调驻缙部队,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5) 县供销社:协助、指导灾区群众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

(26) 县电力局:负责组织灾区的电力供应。

(27) 县电信公司:组织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28) 人财保、人寿保缙云支公司:组织进行灾情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救灾理赔工作。

(29) 县人行:负责灾区重建、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供给、现金供给和支付结算的协调工作。

(30) 县慈善总会:参加灾区救灾工作。

(31) 县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32) 县武警中队:负责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3) 县消防大队:负责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2日常办事机构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负责县减灾委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职责为:

(1) 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救灾工作措施和建议。

(2) 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 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4) 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5) 承担县减灾委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比照县减灾委的组成,成立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即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办事处)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民政办。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1)县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2)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物资准备

(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布局、建立规模适度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供应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讯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1)加强县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3.4救灾装备准备

(1)县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后勤保障。

(2)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受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县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基础上,委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接受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7宣传、培训和演练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地震管理部门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农业局的主要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2)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收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乡镇(街道)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向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

(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4.2 灾情信息管理

县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在灾害发生第一时间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 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区政府及时将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4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乡镇(街道)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5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重大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由县民政局同意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县防指办会同县民政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具体按照《缙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 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I、Ⅱ、Ⅲ、Ⅳ四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长,以下同)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2 I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以上;

c.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d.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30%左右;

e.受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25%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支援。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缙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农业、商务、粮食等部门要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决定终止I级响应。

6.3 Ⅱ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0.7%以上、1%以下;

c.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以上、1%以下;

d.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25%以上、30%以下;

e.受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县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支援。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缙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6.4 III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0.4%以上、0.7%以下;

c.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以上、0.7%以下;

d.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20%以上、25%以下;

e.受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15%以上、20%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宣传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市支援。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6.5 IV级响应

6.5.1 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0.1%以上、0.4%以下;

c.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1%以上、0.3%以下;

d. 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

e.受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IV级响应状态。

6.5.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生局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5.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IV级响应,报告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财政局、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视情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相关部门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乡镇(街道)每年9月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于9月3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部门接到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在10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

(2)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向省政府或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4)根据各乡镇(街道)向县政府报送的救灾支持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县民政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3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上报市民政局。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县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向县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4)县民政局、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县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订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批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县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

8.5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6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缙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缙政办发〔2013〕0146号.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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