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社保中心和县法院通力合作,追回了9823.1元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保基金款,既保证了医保基金不受损失,又保护当事人合法合理权益。
当事人黄某是新建镇人,于2012年4月份在村集体建设工地干活时发生外伤,黄某在入院治疗时虚构了事实成因,没如实说明是因公致伤,从而使医疗费用得以从医保基金支付。可黄某除去报销的药费还有大笔的费用需要自付,于是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当事人入院时虚构受伤原因,已经通过医保基金报销了一定比例的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因公致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者责任人承担,而不得由医保基金支付”。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就相当于让受害人获得双份赔偿,但这客观上损害了其他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能背上诈骗基金的罪名;如果判决不支持,则又致第三者责任人获益。法庭在查明事实情况后,依法支持了原告诉求。同时,县法院及时把信息反馈给社保中心,并在执行庭的协助下全额追回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切实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确保老百姓的每一分救命钱都用到实处,这是社保部门重中之重的工作。今后社保中心将加大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