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使用社区矫正文书格式的通知
各直属司法所: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文书使用混乱现象,根据需要对常用文书格式做了整理,现将统一格式印发给你们(格式见附件),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使用,原有格式同时作废,请大家仔细阅读《填报内容》,准确填写,希各直属所依照执行。
缙云县司法局
2014年6月25日
附件附后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
你因 罪于 年 月 日经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判处缓刑(管制、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年 月。在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 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合。
特此宣告。
( 公章)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单位: 编号: 填表日期:
姓名 | | 曾用名 | | 身份证号 码 | | 一寸免冠 照片 | |
性 别 | | 民族 | | 出生 年月日 | | |
文化 程度 | | 健康 状况 | | 原政治 面 貌 | | 婚姻 状况 | | |
居住地 | | |
户籍地 | | |
所在工作单位 (学校) | | 联系电话 | | |
个人联系电话 | | |
罪名 | | 刑种 | | 原判 刑期 | | |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 | 原羁押场所 | | |
禁止令内容 | | 禁止期限 起止日 | | |
矫正 类别 | | 矫正 期限 | | 起止日 | | |
法律文书收到时间及种类 | | 接收方式及报到时间 | | |
在规定时限内报到 | | 超出规定时限报到 | | 未报到且下落不明 | | |
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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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犯罪前的违法犯罪记录 | | |
个 人 简 历 | 起止时间 | 所在单位 | 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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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及 主要社会关系 | 姓名 | 关系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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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社区矫正责任书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 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 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矫正小组成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姓名 | | 性 别 | | 罪名 | | 原判 刑期 | |
矫正 类别 | | 矫 正 期 限 | | 起止日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现居 住地 | | 拟迁 往地 | |
户籍地 | | 身份证号码 | |
居住地变更理由 | |
司法所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注:用于居住地变更时,抄送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变更后,复印送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罪名 | | 原判 刑期 | |
矫 正 类 别 | | 矫 正 期 限 | | 起止日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现 居 住 地 | | 外出目的地 | |
户籍地 | | 身份证号码 | |
外出理由及时间 | |
司法所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注:此表一式二份,司法所、社矫科各一份
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居住地 | | 户籍地 | |
罪名 | | 原判刑期 | | 附加刑 | |
禁止令内容 | | 禁止期限 起止日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矫正 类别 | | 矫正 期限 | | 起止日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事实及依据 | |
司法所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 司法行政机关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注:用于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应连同有关建议书、警告决定书等材料组卷一并报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社区
矫正期满鉴定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居住地 | | 户籍地 | |
罪名 | | 原判 刑期 | |
矫正类别 | | 矫正 期限 | | 起止日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禁止令内容 | | 禁止期限起止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司法所鉴定意见及安置帮教建议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 号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对你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现向你宣告以下事项:
1、对你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
2、管制期满,依法解除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公章)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姓名 | | 性 别 | | 罪名 | | 刑期 | |
矫正 类别 | | 矫 正 期 限 | | 起止日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禁止令内容 | | 禁止 期限 起止日 | |
居住地 | | 申请进入的区域(场所) | |
申请理由及时间起止 | |
司法所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注: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表10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
矫正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
方案制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
姓名 | | 性别 | | 罪 名 | | 刑 罚 执行类别 | |
主要 犯罪 事实、 现实 表现、 社会 反映 及心理测试情况 | |
矫 正 意 见 | |
矫 正 措 施 | 司法助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司法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存入矫正对象个人档案。
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重要的社会力量。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并征得本人同意,特聘请 为社区矫正志愿者,聘期 年,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双方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一、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权利义务
1、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适时与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谈话教育;
2、定期向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反馈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反馈;
3、定期向司法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的月(年)度考核建议;
4、按要求记载所帮教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情况,并定期向司法所进行反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志愿者各执一份。
司法所(盖章): 社区矫正志愿者(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人员脱逃、下落不明及死亡情况登记表
姓 名 | | 别名 | | 性别 | | 身份 证号 | |
民 族 | | 出生 日期 | | 文化 程度 | | 婚姻 状况 | |
职 业 | | 原政治 面 貌 | |
籍 贯 | | 户籍所在地 | |
现 居 住 地 | |
原 判 罪 名 | | 刑期 起止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执行类别 | |
附加刑 | | 刑期 变动 | |
社区矫 正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社区矫正 类 别 | |
脱逃或 下落不明或死亡时间 | |
脱逃或下落不明或死亡原因 | |
采取何种措施及处理 结 果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存入矫正人员个人档案。
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情况登记表
矫正单位: 矫正人员姓名: 刑罚执行类别:
汇报 日期 | 汇报 方式 | 是否按规定 要求汇报 | 司法所工作 人员签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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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一人一份,与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记录一并存入社区矫正人员个人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
矫正单位: 司法所 矫正人员姓名: 刑罚执行类别:
序号 | 日期 | 服务内容 | 时间 | 表现 | 考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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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社区矫正小组组长填写,存入矫正人员个人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教育情况登记表
矫正单位: 司法所 矫正人员姓名: 刑罚执行类别:
序号 | 日期 | 学习教育主要 内容或方式 | 时间 | 表现 | 考核人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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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存入矫正人员个人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情况登记表
矫正单位: 司法所 矫正人员姓名: 刑罚执行类别:
报到 日期 | 报到 方式 | 是否按规定 要求报到 | 司法所工作 人员签名 | 本 人 签 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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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存入社区矫正人员个人档案。
社区人员月度小结表
矫正单位: 司法所 年 月 日
姓名 | | 罪名 | | 刑罚执 行类别 | |
家庭 地址 | |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本 人 小 结 | |
村 (社区) 意 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矫正小组成员签名 | | | |
说明:小结内容应包含当期认罪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完成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任务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月度考核表
( 年 月)
姓 名 | | 性别 | | 身份证 号 码 | |
居住地 | |
罪 名 | | 矫 正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月度 表现 | |
司法所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社区矫正人员走访情况登记表
矫正人员姓名 | | 罪名 | | 刑罚执行类别 | |
工作 人员 | | 走访 时间 | | 走访 地点 | |
走访 事由 | |
走 访 情 况 记 录 | |
社区矫正人员首次谈话笔录
时间­­­­ 地点
谈话人­ 工作单位 职务
记录人 工作单位 职务
矫正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就业单位 通讯号码
矫正类别 罪名 刑期期限
问:我们是缙云县司法局 司法所工作员,现依法与你谈话,你要如实回答问题,听清楚了吗?
答:
问:在社区矫正期间你是罪犯,要清楚自己的身份,明白了吗?
答:
问:现向你宣读《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你要听清楚?
答:
问:谈谈你的犯罪原因?
答:
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何认识?
答:
­­­­­­­­­­­­­­­­­­­­­问:目前从事何种职业?
答:
问:你的家庭经济情况和主要生活来源如何?
答:
问:你的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交往情况?
答:
问:今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你打算怎么做?
答:
问:还有其他情况或困难要说明吗?
答:
问:以上回答是否事实?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指印)
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告知:
一、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二、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四、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五、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六、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实际情况采取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社区矫正人员应按照规定实行手机定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如有特殊原因,24小时之内应向当地司法所报告。
七、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八、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道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告 知人 签字:
被告知人签字: 时间:
社区矫正人员保证书
本人 ,于 年 月 日被宣告实施社区矫正,为了更好地改造自己,重新做人,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内,特保证如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有关规定。
2、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3、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司法所报告自己遵纪守法、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社区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情况。
4、保证按规定办理手机定位,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5、未经批准不准变更居住地或离开缙云县范围。
特此保证
保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