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首期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公告
为推进人才强县建设,进一步解决在缙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根据《缙云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县委〔2012〕7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缙云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缙委人〔201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缙云县首期人才公寓租赁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对象和条件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本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对象为在缙云县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缙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工作,在职在聘且属于《若干意见》第三条中所列的在缙云无住房的第一至第七类人才,以及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研究批准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二、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
(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缙住房情况。
(二)以下情况视为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等;
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5.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三、租住标准、期限和租金
(一)租住标准。本次租赁的人才公寓位于下双龙鼎龙小区36幢三、四单元,共30套,建筑面积为64、59、54平方米左右三种户型。单身的对象原则上安排两人合租一套公寓,已婚的对象可安排单独租住一套公寓。
(二)租住期限。人才公寓租住期限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需延长租期的,需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续租。
(三)租金。租金基准价按县政府批复的标准执行。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免租金;其他人才承租期在3年及以内的按基准价的30%缴纳,附属用房租金按所承租人才公寓租金的50%缴纳。
四、租赁申请材料
(一)《缙云县人才公寓租赁审批表》(附件1)和《缙云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人员汇总表》(附件2),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别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婚姻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等复印件;
(六)非公企业符合条件的对象还须提供2014年8月份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七)其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租赁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按照本公告第四点要求填写好相关表格,并附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并填写《缙云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人员汇总表》,附申请对象相关材料,于10月9日前报县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县房管处);
(三)审核。县委人才办组织相关职能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用人单位及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配租。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管处组织进行配租。本次集中租赁,按照人才类别从高到低安排租住,优先保障层次较高的人才租赁需求,若剩余人才公寓数量不能同时满足同一类别人才需求时,对该类别人才进行公开抽签,确定承租对象。经抽签未获得本次集中租赁选房资格的人才进行轮候,若人才公寓出现空置,则在轮候对象中按照抽签确定的顺序进行补缺,补缺过程中,若补缺人才放弃租赁资格,则依次替补。
六、其他事项
(一)除不可抗力外,符合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的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租赁申请:(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登记确认的;(2)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3)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4)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协议的;(5)签订租赁协议后放弃租房的;(6)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二)承租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保障或将所承租的住房出借、转租、空置及改变用途的,解除租赁协议,责令其立即退还所承租的人才公寓,其所在单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按市场价代承租人全额补交租金,三年内停止受理用人单位所有人才的人才公寓租赁申请。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县委人才办、县建设局研究决定。
(四)《缙云县人才公寓租赁审批表》、《缙云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人员汇总表》可从“缙云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县房管处地址:五云街道朝晖路3-1号,联系电话:0578-3313977,电子邮箱:850510363@qq.com。
附件:1.缙云县人才公寓租赁审批表
2.缙云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人员汇总表
中共缙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