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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1-07 16:45:24  责任编辑:缙云县纪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

(浙纪〔2010〕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规定

  1.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监督。坚持依纪依法,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严肃执纪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执行到位与保障权益相结合。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切实履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各项职责。

  3.不断提高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制度的执行力,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处分决定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强协作配合,防止出现工作疏漏和脱节现象,确保纪律惩戒落到实处,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二、切实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流程管理

  4.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适当扩大发文范围,抄送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单位的干部综合、监督管理、人事档案、工资待遇、考核奖惩等相关职能部门。

  5.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求如实、准确、及时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同时抄送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

  6.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当写明受处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原因、种类、期限等情况。如涉及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度考核、提拔任用等执行事项,应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或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7.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以会议传达、通报公告、文件传阅、内网公布等形式予以宣布。可视案件性质和受处分人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处分决定的宣布范围,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8.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受处分人本人档案,并填写《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后改变干部管理权限或变更组织关系的,处分决定书应及时交由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9.受处分人需要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核确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执行到位。

  10.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据实填报受处分人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一个月内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11.纪检监察机关在每年年度考核时,可向同级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集中提供对年度考核有影响的受处分人名单及处分情况。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确定拟给予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考核奖金后,应上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12.受处分人需要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可在处分期满时,以公示、公告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并接受监督。

  三、着力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沟通联系

  13.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的案件审理、干部监督、工资待遇、考核奖惩、犯罪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等职能部门,作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相互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14.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相互沟通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传递、通告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

  15.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后,除法定可不予通知的情形外,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供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单位或党组织。

  16.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后,对应予停发、减发或缓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的,或应予调查核实、立案查处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或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应及时将执行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17.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应注意跟踪了解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等情况,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18.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发挥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检查、督促驻在单位或党组织切实抓好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并与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反馈信息,确保落实到位。

  19.派驻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对涉及有关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涉嫌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案件,要协助做好信息传递报告、案件查处跟踪、法律文书传送等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四、积极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归档管理和业务培训

  20.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年度建立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账和工作档案。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职务级别调整、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发放、年度考核、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任用提拔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应及时归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档案。

  21.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应将受处分人职务任免、工资审批、年度考核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并抄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确定专岗、专人负责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22.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采取以会代训、集中授课、交流研讨、编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23.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纪检监察业务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案件审理业务学习、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参加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24.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有关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有关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政策规定、工作流程,提高做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不断强化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5.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范围,进行统一考核检查。

  26.纪检监察、组织、人力社保、公务员管理等有关职能单位,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纠改问题,完善制度,防止和减少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现象。

  27.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案件审理工作检查、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等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要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8.严格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大对违反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失职失察、执行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对有关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中共浙江省纪委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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