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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环境保护局2014年部门决算
索引号: 757089545/2015-46904     发布机构: 缙云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15-10-19 14: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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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缙云县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县政府委托研究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3、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督促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年度和规划期的实施议案;组织协调指导监管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责任制工作。
       4、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辐射、放射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对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本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负责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5、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等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6、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辖区内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重大环境问题。
       7、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8、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审核或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审查可以作为原料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9、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资质认可及环保设备的认证工作。
       10、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
       11、组织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法制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抓好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缙云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部门决算包括局本级决算及局属事业单位决算,具体单位包括县环保局本级、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二、缙云县环境保护局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缙云县环境保护局2014年本年收入合计 848.14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687.99 万元,其他收入 160.15 万元。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缙云县环境保护局2014年本年支出合计 838.14 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节能环保支出765.1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1.8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3.66万元,其它支出7.5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 434.72 万元,日常公用支出 62.03 万元,项目支出 341.39 万元。
  2014年结转下年 10 万元(含决算结余分配)。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医疗卫生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4.61万元,主要用于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方面。
        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33.66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干部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3.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384.94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4.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项)10万元,主要用于其他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5.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排污费安排支出(项)155万元,主要用于排污费安排的支出。
        6.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其他污染防治(项)12.28万元,主要用于其他污染防治的支出。
        7.节能环保支出(类)自然生态保护(款)生态保护(项)50万元,主要用于生态功能区、生态示范区、生态省(市、县)管理及能力建设、日常管护、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生态修复支出,资源开发生态监管等支出。
        8、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项)7.5万元,主要用于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四)2014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4年公务接待费支出 16.2 万元,比上年下降32.1%。主要用于国家级生态县创建公务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8.53 万 元,比上年下降2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 8.53 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3.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4.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6.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项):指用于其他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8.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排污费安排的支出(项):指用于排污费安排的支出。
         9.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环境防治(款)其他污染防治(项):指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支出。
        10.节能环保支出(类)自然生态保护(款)生态保护(项):指用于生态功能区、生态示范区、生态省(市、县)管理及能力建设、日常管护、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生态修复支出,资源开发生态监管等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3.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项),指用于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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