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缙云县霍乱防治应急预案》、《缙云县肺炭疽防治应急预案》、《缙云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缙云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2.缙云县霍乱防治应急预案
3.缙云县肺炭疽防治应急预案
4.缙云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缙云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全国鼠疫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和《缙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缙云县境内的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强化监测、综合治理;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5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的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和影响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肺鼠疫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9例以下(含9例)。
1.5.2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①发生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4例以下(含4例),流行范围局限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
②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发病10例以上(含10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1.5.3重大鼠疫疫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II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发生5例以上(含5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街道。
1.5.4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I级):
(1)肺鼠疫在我县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辖区范围内发生鼠疫菌株等丢失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计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缙云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缙云县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缙云县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卫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卫计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公安局、林业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教育局、旅委、环保局、监察局、电信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负责对较大以上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
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汇报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人民医院:紧急动用县医药储备,保证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用品的应急供应。
经信部门: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活所必须的物资,保障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财政部门: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疫区野生动物鼠疫及其他异常情况的监测工作并及时通报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等处理工作。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监测工作;负责较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做好鼠类等有害动物的杀灭和消毒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确保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电信部门:负责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人员。加强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为鼠疫治疗痊愈后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疫与保护意识。
旅游部门:指导和督促旅游企业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鼠疫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履责情况实施监察,对谎报、瞒报以及其他在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涉外事务和民族事务及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计局负责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负责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控制技术方案;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县卫计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情况;负责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县人民医院为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定点医院,负责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按照《鼠疫诊断标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留观和预防性治疗等。病人治疗按《鼠疫防治手册》规定执行。负责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感染的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3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的预检分诊、消毒、院感控制、疫情报告等预防控制工作的卫生执法监督,协助开展临时卫生检疫工作。
2.4应急联动
鼠疫疫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事发地有关单位要服从县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3.监测与预警
县卫计局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信息报告
4.1.1县卫计局负责全县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平台建设。
4.1.2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为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县疾控中心为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1.3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1.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2信息通报
鼠疫疫情发生后,县卫计局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毗邻或可能波及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5.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或动物鼠疫疫情时,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1.1动物间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卫生、林业、农业等部门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成立疫情处理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减少染疫动物种类密度,严防向人间传播,维护疫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2县卫计局要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1.3县卫计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对疫区作出应急反应。
5.2一般鼠疫疫情(IV级)的应急反应
5.2.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卫计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设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2.2县卫计局要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调查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5.2.3县卫计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县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指挥本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开展各项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4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县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指挥本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开展各项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5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县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指挥本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开展各项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县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计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指挥部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IV级)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计委和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评估主要内容
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按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完善与国家一体的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鼠疫监测体系,制定省级鼠疫监测点的能力标准。对有鼠疫自然疫源分布的乡镇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国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实行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建立处理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经费保障:县财政局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3通讯和交通保障
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应配备适应野外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8.预案的制定与发布
8.1本预案由县卫计局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2本预案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缙云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缙政办发〔2003〕8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缙云县霍乱防治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目的
坚持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反应及时、依靠科学、措施果断、依法防治、加强合作的原则,保证在霍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充分动员应急资源,有效实施预防、控制、救治等措施,及时控制霍乱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在我县不发生霍乱暴发流行,力争不发生续发病例,力争不出现死亡病例。
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霍乱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
县和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将霍乱防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对霍乱防治工作负总责。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霍乱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霍乱防治工作直接责任人,卫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霍乱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人,建设、水利、农业、公安、财政、宣传、教育、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相关职责的责任人。
县政府预防与控制重点传染病防治小组负责常态的霍乱防治领导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全县霍乱防治工作。防治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卫计局内。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建立相应的霍乱防治领导组织,并设立日常办事机构。一旦发生霍乱疫情,县预防与控制重点传染病防治小组按照疫情的相应级别,迅速成立霍乱防治指挥部,并组建相应的工作小组。
第三部分疫情分级、判定、解除及通报
一、疫情分级
根据霍乱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实施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科学有效的防控效果。
(一)一般疫情:霍乱在本县1个乡镇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二)较大疫情:霍乱在本县1个乡镇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我县首次发生。
(三)重大疫情: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二、预案的启动和疫情判定及发布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疫情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县卫计局;县卫计局立即组织县级专家咨询组、并请省级专家进行判定;经判定达到一般疫情及以上,县卫计局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县卫计局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疫情警报。
三、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
(一)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标准
重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疫情得到积极控制,实验室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住院实验室诊断病例少于10例,每天新增实验室诊断病例少于3例,且发病范围控制在1个乡镇,并维持14天后降为较大疫情警报。
较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实验室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住院实验室诊断病例少于3例,无新增疑似病例,并维持14天后降为一般疫情警报。
全县无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相关密切接触者经14天留验观察后,未出现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解除疫情警报。
(二)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程序
疫情警报的降级或解除,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上报县卫计局,经县卫计局组织县级专家咨询组进行判定,并经省级专家组认定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宣布疫情的降级或解除疫情警报。
四、霍乱疫情的报告与通报
(一)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霍乱病例,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计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逐级向上级报告。县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网络直报
在现有县、乡镇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网络直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县统一的信息报告体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根据报告程序和规范,实施霍乱疫情报告制度。
(三)信息通报
本县发生霍乱疫情后,县卫计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可向毗邻县级卫计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县卫计局在接到关于霍乱疫情的通报后,视情况向县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并加强与其他县区的信息通报。
(四)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计行政部门报告霍乱预防控制中存在的隐患,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违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部分疫情警报的应急响应
一、一般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霍乱防治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责成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县卫计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疫情发生区域范围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霍乱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霍乱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县卫计行政部门的应急响应
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技术调查、取证。组织咨询专家组初步判定霍乱疫情的类别、性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控制措施的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队伍到达现场、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卫计局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及时对霍乱疫情的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发现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相应的职能,积极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较大疫情应急响应
(一)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县霍乱防治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督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霍乱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霍乱防治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在县霍乱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好相关职能。根据疫情需要紧急调征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依法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二)县卫计局的应急响应
迅速组织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开展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工作,判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级霍乱防治应急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计委、省卫计委报告霍乱疫情有关情况,并根据霍乱防治形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制订和实施霍乱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霍乱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开展流行因素确定等工作。
三、重大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县霍乱防治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和督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霍乱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霍乱防治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在县霍乱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好相关职能。根据疫情需要紧急调征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依法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二)县卫计局的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对霍乱疫情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并成立县霍乱防治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开展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计委、省卫计委报告霍乱疫情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县级卫计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一、部门职责
县卫计局:负责制订霍乱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疫区范围的要求;依法监督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宣传部:负责协调霍乱疫情防治有关的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霍乱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财政局:及时安排应急处理专项资金,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发改局、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分工,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县发改局会同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霍乱疫情发生后的物价管理,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工作。
县教育局:在县卫计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内霍乱疫情控制措施,防止霍乱疫情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做好维护全县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协助实施对霍乱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隔离。
县交通运输局:在县卫计、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及必要时的航道封锁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县建设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员聚集场所食堂、生活饮用水、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卫计部门做好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民政、环保、林业、农业、劳动保障、科技、外事、法制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县霍乱防治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二、物资、经费保障
加强和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助和物价政策,确保霍乱疫情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护的财政支持,保障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行。
县和乡镇两级要确保一定的霍乱疫情处置资金储备,在霍乱疫情发生时,根据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物资采购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霍乱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运转。
卫计行政部门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霍乱防治的能力建设,确保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护,医疗机构对收治的霍乱病人要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或者推诿。
第六部分预案的制定及其他
一、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计局牵头制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发布。根据霍乱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乡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预防与控制重点传染病防治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缙云县霍乱防治应急处理预案》(缙政办发〔2004〕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3
缙云县肺炭疽防治应急预案
炭疽是由炭疽芽胞杆菌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由于炭疽芽胞具有对外界环境极强的抵抗力,造成这种污染常持续存在。人类主要通过接触患病的牲畜、进食感染患病的牲畜肉类、吸入含有该菌的气溶胶或尘埃,以及接触污染的皮毛等畜产品而罹患此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由于传染性强、死亡率高而被列为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缙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及时控制肺炭疽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肺炭疽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肺炭疽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缙云”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缙云县范围内涉及肺炭疽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将根据肺炭疽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三)工作原则
肺炭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强化监测、综合治理;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四)肺炭疽事件的分级
依据《缙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肺炭疽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肺炭疽事件划分为:
特别重大(Ⅰ级):(1)肺炭疽在我县发生并有扩散趋势。(2)辖区范围内发生炭疽菌株丢失事件。
重大(Ⅱ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发生5例以上(含5例)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街道。
较大(Ⅲ级):发生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4例以下(含4例),流行范围局限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
一般(Ⅳ级):出现肺炭疽疑似病例。
二、应急组织体系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在我县境内发生肺炭疽病例或出现肺炭疽生物恐怖事件时,经县政府研究,成立缙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卫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后,领导小组自动转为防控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纪委、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旅委、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建设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外事办、县信访局、县红十字会和电力、电信、移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疫情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治安保卫组、环境整治组和应急专家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县肺炭疽防治工作。
各乡镇(街道)也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肺炭疽防治工作。
(二)组织机构职责
1. 综合协调组: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总指挥长(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卫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综合协调组,成员由县卫计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外事办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指导全县防控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安排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有关重要活动。
(2)收集整理县内外和全县防控肺炭疽工作信息,起草、编发各类文件、信息、会议材料和防控工作情况资料。
(3)组织落实日常值班,完成领导小组及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4)把握涉外政策,提供翻译服务。
2. 疫情控制组:由县卫计局局长兼任组长,成员由县卫计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落实防控工作各种相关技术方案,组织疾控技术培训。
(2)负责协调指导定点诊治医院、监测哨点、留验站等防控工作。
(3)组织开展肺炭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4)负责疫区和疫点卫生处理和人群预防。
(5)协调、指导实施强制隔离、留验等现场控制措施。
掌握全县疫情动态和防控工作进展,负责提供技术咨询,汇总、编报每日疫情,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疫情。
3.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局局长任组长,县卫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卫计局医政科、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在接诊中,及时发现、转诊和诊断病人。
(2)有效整合辖区内医疗资源,疫情发生时,对人员、设备统一调配。
(3)组建专家组,对疑似病例进行会诊及对病人的抢救进行指导。
(4)组织对卫生医务人员开展培训。
(5)对医疗救治工作,进行督查、管理、指导。
4. 督导检查组:由县纪委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县卫计局、县农业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督查各部门防控肺炭疽措施落实情况。
(2)协助县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对防控肺炭疽措施落实不力的相关人员。
5. 宣传教育组: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成员由卫生、宣传部等部门职能科室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经省卫计委授权,向社会发布肺炭疽病例的信息。
(2)组织开展肺炭疽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向社会提供宣传资料和新闻报道工作。
(3)报道防治肺炭疽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4)负责起草敏感问题的新闻通稿。
6. 物资保障组:由经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卫计局、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协调防控物资经费需求、采购、储备、调度工作。
(2)做好物品、资金使用监管,指导各乡镇(街道)、部门物资采购。
(3)负责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全体人员的防护用品发放。
(4)负责供应指挥部日常生活用品等。
(5)加强防治相关物品在本县生产和销售的管理。
7. 治安保卫组:组长由公安局分管治安领导担任。成员为公安、建设、信访、电力、电信、移动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
(1)应急处置期间的治安管理。
(2)协助做好对疫区、疫点的封锁。协助做好对需留验观察人员的隔离措施。
(3)电力、通讯、交通运输、供水等保障工作。
8. 环境整治组:组长由县委宣传部领导担任。成员由农业、民政、环保、卫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和加强对广大养殖户动物防疫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加强动物感染肺炭疽疫情的监测和调查,严格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管。
(2)病人居住地及所用过的物品、排泄物的消毒处理,消毒后的垃圾后续处理、污水处理。
(3)病人死亡后的尸体火化。
(4)开展全县爱国卫生活动。
(5)负责扑杀污染区内染疫动物。
9. 应急处理专家组:县卫计局组建应急处理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职业卫生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县突发肺炭疽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全县突发肺炭疽事件应急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指导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对全县突发肺炭疽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承担县突发肺炭疽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它技术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我县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肺炭疽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做好应对肺炭疽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开通传染病疫情主动监测系统,向社会公布的24小时疫情值班电话,收集突发传染病疫情信息,对接到的突发传染病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和分析,在调查核实的同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及时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疫情信息,分析、预测本县可能发生传染病疫情的趋势,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预警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肺炭疽的监测,随时分析疫情动态,预测疫情发展趋势,县应急处理专家组对全县疫情及时会商,提出防控建议,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预警信息根据省政府向公众发出预警分级进行预警。同时根据事件的变化动态及省政府的通知,对原发布的预警予以变更或解除。
(三)疫情报告
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卫计局、县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肺炭疽可疑事件。
2. 肺炭疽病例的核实确诊和疫情上报要统一归口管理,逐级上报。
3. 基层单位发现肺炭疽可疑病人时,以最快的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 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肺炭疽病人、疑似肺炭疽病人或邮包、信件以及其它物品中表面检出肺炭疽芽孢杆菌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计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卫计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县卫计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告、报表)。
四、应急响应原则与措施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肺炭疽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疫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二)应急措施
1. 流行病学调查
接到疫情报告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疫点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疫情的波及面、发病人数、时间、地点;患者的一般资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发病情况、既往史;患者在发病前与草食动物或其产品以及可疑物品有无接触,可疑物品的来源,人员接触情况,是否参加过剥食死畜肉;了解当地牲畜间发病情况,发病范围,死畜及其皮毛去向;本人有无饮生牛奶、食用未煮熟肉的习惯;自家人或其他人群有无类似病史及接触史。通过调查确定感染来源。
2. 标本采集和检测
采集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和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血液、鼻咽分泌物标本供病原学、血清学检查。外环境标本:采集疑似患者或病畜接触过的污染水源、食物、土壤以及追踪获得的死畜肉、皮、毛等污染标本,对每份样品要分别标记清楚,及时送检,避免标本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样品应低温保存运送检测。对可疑的感染来源应采样进行微生物学或分子生物学检验,以确定是否为肺炭疽芽孢杆菌感(污)染。
采取标本时必须遵循以下两条原则:第一,尽可能在抗生素治疗开始前采取标本;第二,除必要时并在具备操作病毒细菌条件的实验室内,不得用解剖的方式获取标本。所需的血液与组织标本,均应以穿刺方式取得。
3. 肺炭疽病人处理原则
(1)隔离治疗患者:诊断为肺炭疽疑似病人,即应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2)治疗
治疗原则:隔离患者,尽早治疗,早期杀灭体内细菌,中和体内毒素,克服平滑肌痉挛,维持呼吸功能,防止发生合并症。以青霉素G为首选的抗生素治疗为基础,同时采取以抗休克、抗DIC为主的综合疗法,并根据情况辅以适当的对症治疗。
4. 接触者处理原则
(1)隔离观察:隔离方式可选居家隔离,也可以采取集中隔离方式,但必须保证与病人之间的分隔。
(2)预防性用药:对曾经与病人共同居住或护理过病人的高密度接触者,可以给予青霉素或同类抗生素注射预防性治疗,常规剂量3天。
(3)进行免疫接种:对高危人群进行皮肤划痕肺炭疽减毒活疫苗每次0.1ml,两天后产生免疫力,可维持免疫期一年。接触者中不适用疫苗预防。
(4)进行医学观察,时间应不短于8天。
5. 疫区的处理原则
(1)疫区处理的准备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一定数量的防治、消毒药品、器械、处理现场所有器材和服装的物资准备。
(2)畜间肺炭疽疫区处理:由农业部门做好污染区的消杀灭工作。首先要对污染区内一切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其次,扑杀污染区内染疫动物,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
(3)人间肺炭疽疫情处理:肺炭疽患者必须由负压车运送至定点医院集中收治,防止扩大污染。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必要时进行预防性服药,对病人的分泌物和排泄物及时消毒,入院前的住处和污染区应进行消毒,病愈出院或死亡均应做终末消毒处理。对肺炭疽病死者的尸体进行火化。对肺炭疽病人,疫点要进行封锁,末例病人痊愈医学观察14天后无新病例发生时方可解除封锁。
(4)做好疫区中各种对象的消毒。
(5)配合有关部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出污染区的人员、物资和车辆做好卫生检疫工作,严防肺炭疽杆菌的扩散。
五、分级响应
(一)一般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范围和程度,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启动《缙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建立县应急指挥部及各工作小组,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追溯可能的感染来源,开展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等方面的流行病学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进行网络直报,并实行24小时疫情应急值班制度。
(4)启用定点医院,对传染病疑似患者应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对密切接触者应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进行预防性服药;对高危人群开展肺炭疽免疫接种。
(5)根据疑似病人的活动范围,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人群聚集地区应定时进行消毒,并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必要时可开展主动监测、搜索病人。对短时间内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疑似肺炭疽疫情,必要时县政府可对疫区暂实施封锁。严禁将疑似肺炭疽杆菌污染的物品外运、转移,严禁对病死畜牲动物尸体进行解剖。
(6)学生中如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及文化课补习。如需全校停课,应由学校报告所在县教育局,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7)县肺炭疽防治指挥部应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监督、检查人口密集场所的防控工作。
(8)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9)根据疫情防治需要,邀请上级相关部门参与疫情的确定及防控工作,给予技术力量、设备和经费的支持。
(10)协同各部门做好疫区内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
(11)广泛开展肺炭疽知识宣传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12)组织开展卫生技术人员肺炭疽相关知识强化培训,组织开展疫情应急演练,提高队伍应对突发疫情的处置能力。
(二)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肺炭疽疫情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肺炭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或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肺炭疽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 根据县卫计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肺炭疽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疫情威胁程度和疫区污染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扑灭染疫动物、环境整治等卫生处理;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紧急支援。
2. 县卫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并争取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计委,直至国家卫计委。
六、应急响应的终止
肺炭疽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污染源得到清除,传染源及可疑传染源被有效隔离,疫点疫区的卫生学处理达到要求,末例肺炭疽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省、市人民政府或其肺炭疽应急指挥部决定。
一般疫情(Ⅳ级)由县卫计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肺炭疽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市卫计行政部门报告。
七、疫情通报和发布
按照法律法规,县卫计局根据省卫计委发布的疫情信息,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在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八、后期评估
应急处理结束后,各责任部门应按照县政府防治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工作。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及人员保障
成立专业队伍,制订培训计划,针对我县肺炭疽疫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演练,增强实战能力;加强现场医疗救治和定点医院的建设;保证在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流调、采样、检测、防疫、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二)物资、经费保障
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肺炭疽防控物资与经费需求、采购、储备、调度工作。储备应急物资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急救器械和消毒药械、检测设备和试剂、防护器材等。各部门要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向县政府提出应急控制经费的预算报告。
(三)技术保障
县卫计局要建立和完善肺炭疽应急处理专家组,加强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检验的工作水平,为及时处置和防治肺炭疽提供技术支撑。
(四)通讯和交通保障
各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五)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六)法律保障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防控工作失误或疫情扩散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依法、及时公布防治情况,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引起恐慌,保持社会稳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方式和心态对待突发疫情。引导社会正确对待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
十、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有关肺炭疽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肺炭疽的必要常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二)预案演练
各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紧急疫情的应急模拟演练。主要内容包括统一指挥、协调机制以及应急反应能力,疫点的处理,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等。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督察落实
县有关责任部门将不定期对肺炭疽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重点检查人员培训、定点医院设置,防护用品及消毒药械准备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到实处。
(四)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预案的制定与发布
(一)本预案由县卫计局组织制定,将根据肺炭疽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预案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缙云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目的
为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控制我县可能出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救治SARS患者和疑似病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区域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SARS防治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属地负责、分级控制、依靠科技、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原则。全面总结SARS防治工作经验,坚持SARS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
四、组织领导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范围内的非典防治工作。县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设防治工作、市场监管、后勤保障、宣传工作、农村工作、社会治安、教育工作、外事旅游等八个部门工作组,分别由县政府办公室、卫生、宣传、农业、公安、教育、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制定非典防治实施方案,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实际需要,分别承担执行、协调、支持等任务,各乡镇(街道)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典防治工作。
(一)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其职责为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专业组工作,搜集、综合、反馈、报告信息,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对全县非典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各工作组及其职责
1. 防治工作组:由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制定我县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并组建SARS预防控制、临床救治应急预备队。组织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开展病人的转诊和隔离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进行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
2. 社会治安工作组:由县公安局负责,铁路、交通运输部门配合。负责突发疫情的紧急处置,主要任务是在沿途截留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密切接触人员进行留验观察,对交通工具实施必要的消毒等,必要时,设置卫生检疫检查站。
3. 市场监管工作组: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经信、发改部门参与配合。负责市场监督,控制医药用品的价格,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4. 后勤保障工作组:由县政府办负责,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建设局、电力局、医药总公司配合。
负责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卫生用品的足量、保质供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需要外调医疗卫生用品货源,同时做好“非典”防治期间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组织调配,紧急状态下负责车辆调集、水电供应等工作。
5. 宣传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卫计部门提供非典防治需要宣传的资料。负责宣传党委、政府对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视、防治知识、区域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举措、重大活动,并根据防治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重点。
6. 农村工作组:由县农业局负责。主要职责是:协助做好农村疾病控制工作,帮助指导好农业生产。
7. 教育工作组:由县教局负责。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管理和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抓好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在疫情发生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8. 外事旅游工作组:由县旅委负责,检验检疫、经信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旅游人员的管理,对来自疫区的旅游人员进行严密观察,对SARS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五、卫计行政部门及各专业机构职责
(一)卫计行政部门职责
县卫计局成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本系统的疾病控制、SARS防治工作;负责全县疫情分析、报告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SARS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工作;做好防病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储备等。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和医院感染的预防工作,及时上报疫情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督导乡镇(街道)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指导社区、乡村、学校、托幼机构、车站和厂矿企业等积极开展“非典”防范和群众健康教育工作。
(三)县卫生监督机构
重点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和院内感染防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 县级定点医院
承担全县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病人的隔离留观;负责向市级定点医院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人;市定点医院收治能力饱和后,承担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人的收治工作;开展本单位医务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院感染管理、SARS诊疗护理等工作;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工作。
2. 县级医疗机构发热门诊
负责发热病人的筛查;负责我县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病人的接转和隔离留观;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院感染管理、SARS诊疗护理等工作;开展本单位医务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
3.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门诊
负责发热病人的筛查;发现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病人和可疑病人时,负责通知县卫计局安排县级定点医院派专用救护车接转病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院感染管理、SARS诊疗护理等工作;开展本单位医务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群众健康教育。
4. 未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
排查就诊病人,正确引导发热病人到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医院感染管理等工作,服从卫计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和调遣,完成指令性防治任务。
5. 院前急救机构
120急救中心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做好全县各发热门诊发现的可疑病人转运工作,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车辆消毒。
六、队伍建设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职责和任务,建立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协调高效的防控队伍。县卫计局负责组织预防控制、医学观察标准病例诊断专家组,现场流调处置队和医疗救治预备队。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及各级医疗机构应组建相应的队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SARS防治、人员培训及疫情的现场处置工作。
七、后勤保障
要建立SARS防控物资储备库。卫计行政部门要做好消杀、医疗救治设备、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储备,并加强管理,适时更新、补充。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供应。交通运输部门保证及时、优先运送。
县、乡镇(街道)两级要把防治SARS专项经费(疫情应急控制、预防、监测和专项物资储备)列入年度预算,保证每年的物资储备和资金储备。
第三部分疫情处置
八、疫情分级
根据全市和我县有无发生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将我县SARS疫情状态分为常态和疫情状态。按照疫情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及流行态势,将疫情状态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三级。发生不同级别的疫情,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一般事件:指本县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重大事件: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涉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特大事件: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县卫计局组织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初步评估,并上报市卫计委,判定疫情等级,根据疫情控制情况调整应对措施。
九、疫情应对机制
(一)常态
在全国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20天后,由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批准进入常态。在常态下做好如下工作:
1.保持防治队伍建制
县级疾病控制和医疗机构,必须保持一支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的基本力量,包括从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和临床治疗等专业技术人员。
2.医疗救治
(1)各级各类医院均应设立体温测量站和预检分诊点,对每位就诊病人及其陪同人员测量体温,甄别发热病人和非发热病人,并对发热病人进行初诊。
(2)县级定点医院
做好传染病科学防治知识宣传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根据具体传染病种类做好医务人员防护。
(3)县级医疗机构发热门诊
负责发热病人的筛查,接诊转运县域内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病人并进行隔离观察,参照国家卫计委一级防护原则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对发热门诊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4)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门诊
负责发热病人的筛查,发现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病人和可疑病人时,及时报告县卫计局安排县级定点医院派专用救护车接转病人,参照国家卫计委一级防护原则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对发热门诊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5)未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
设置体温测量站和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排查就诊病人;正确引导发热病人到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对医务人员进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部不得收治发热病人。接诊病人中发现有发热的病人,要按要求正确指导其到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3.预防控制
(1)疫情监测与报告
监测网络由县疾控中心与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县定点医院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县疾控中心负责SARS疫情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并保证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疫情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汇总、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在危险性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发现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时,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执行,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县疾控中心2小时内上报县卫计局和市疾控中心,同时将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本系统发现的SARS可疑症状病人时,应立即送县医院发热门诊,并按规定上报疫情信息。
(2)常态防控
全县各级政府和单位严格按照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原卫生部《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常态防控措施。各级政府建立与各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热排查机制纳入日常工作,各居委会、村委会要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感染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要建立预检分诊制度,采取既方便病人就诊,又有效排查的方法和措施,做好发热病人的就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指定诊疗场所。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内外环境卫生。
校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达到或超过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联系县120急救中心或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诊治。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对新招用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亭、营业厅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3)国内其他省、市、县出现SARS疫情时,县非典办及时发出信息通报,县卫计局、疾控中心、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系统和部门加强日常监测,并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经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同意,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检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在市县或县与县交界处的重点交通路口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发热症状的及时处理,对其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要适当控制到疫情发生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及登记制度。
(4)加强卫生监督
县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学校卫生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工作。
(5)健康教育
大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普及预防非典的卫生知识,教育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告知群众出现发热等哪些症状应及时就医、如何做好自我隔离消毒,动员群众报告可疑的急性发热病人和其他可疑情况,增强全社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信息交流
县疾控中心应经常与其他市、县交流疫情信息并做好汇报,以便于作好防范工作。
(7)督导检查
县卫计局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全县SARS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疫情状态
1.一般事件
出现一般事件时,县非典防治办公室报请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在做好常态下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8个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各项工作。
(2)应急反应。一般事件发生时,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报请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大力支持和协助。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①县卫计局及时向县政府、市卫计委报告,并组织疾病控制、医疗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县疾控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隔离和医学观察,疫点的消毒等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 “分散接诊、集中治疗、属地管理、防止扩散” 的原则,做好发热门诊的接诊、鉴别诊断及转运、医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等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进入疫情应急状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零报告制度,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②本县首例病例由县诊断专家组初诊,并报省、市诊断专家组确认,若为全省首例病例,须报国家卫计委,由国家级专家组进行判定。非首例病例的诊断,由县诊断专家组根据标准,进行初步诊断,并上报市级专家组确诊。对于难以做出诊断的疑难病例、特殊群体(如托幼机构、学校等)疫情暴发以及其他紧急、意外情况出现时,由省市级专家组负责协助诊断。
③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及区域的建筑工地和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场所、交通路口采取体温监测、定期消毒等措施。
2.重大事件
出现重大事件时,县非典防治办公室报请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批准进入较高级别的二级预警状态,在做好一般事件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应急处理工作:
(1)8个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各项工作。
(2)应急反应。重大事件发生后,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报请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大力支持和协助。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①县卫计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及时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②经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同意,社会治安工作组根据省、市及全县的统一部署,启动县际间卫生检疫站,在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人员进行全面的防疫检查,实施健康登记。
③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地区定期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地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消毒、流调等工作。人口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37.5℃)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3)疫情状况,及时请求市卫计委、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以及物资支持等工作,为疫情控制提供必要的紧急支援。
并请求市卫计委组织多学科专家对疫情进行评估,组织市级专家组来我县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特大事件
出现特大事件时,县非典防治办公室报请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批准进入最高级别的一级预警状态,在做好重大事件状态下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县卫计局根据本县区域疫情实际及防治工作的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在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做好本县区域的SARS防治工作。
(2)报请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调集全市各行业及全部医疗卫生资源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与控制工作,并给予资金和紧急疫情控制的消杀药品等多方面的支持。
(3)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居委会与村委会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县疾控中心指导做好对SARS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每位居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县疾控中心。
在火车站、县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乘客均需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验站。
对疑似病人由卫计部门及时送县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实施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住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体温异常(37.5℃)或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筛查。
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员过于集中的活动;县教育局根据全县疫情状况及防治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停课或复课的建议,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庭所在地出现SARS疫情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对所有离校的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各单位组织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要进行调整或延期。
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必须逐一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4)立即邀请市卫计委组织的预防控制专家队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临床救治专家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指导临床治疗等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级派出专家指导防治工作;同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
(三)疫情发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经国家卫计委授权,及省卫计委、市卫计委同意,适时向社会如实通报和公布全县SARS疫情。
(四)停止执行预案
末例临床诊断病例转运市定点医院20天后无新病例发生,或县定点医院作为后备医院收治病人时,末例治愈病人出院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可停止执行本次应急处理预案。各工作组和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做好有关总结工作,县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在7日内将终止处理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
十、奖惩
对非典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疫情扩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部分附则
十一、本预案中涉及的各项工作规范、操作常规、诊疗标准以国家、省、市预案为准。
十二、本预案解释权归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缙云县预防控制传染病非典型性肺炎应急预案》(缙政办发〔2003〕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