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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统计局
缙云县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丽政发〔2013〕28号)和《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缙政发〔2013〕28号)要求,缙云县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缙云县统计局和缙云县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分三个公报公布。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853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931个,增长31.9%;产业活动单位4338个,增加924个,增长27.1%;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0632个(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506个,占39.1%;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33个,占19.0%;批发和零售业665个,占17.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223个,占49.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632个,占24.8%;制造业979个,占9.2%;(详见表1-2)。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 单位数(个)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 3853 | 100.0 |
企业法人 | 2575 | 66.8 |
机关、事业法人 | 492 | 12.8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786 | 20.4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4338 | 100.0 |
第二产业 | 1665 | 38.4 |
第三产业 | 2673 | 61.6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10632 | 100.0 |
第二产业 | 977 | 9.2 |
第三产业 | 9655 | 90.8 |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法人单位(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
合 计 | 3853 | 10632 |
采矿业 | 11 | 2 |
制造业 | 1506 | 979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4 | 3 |
建筑业 | 46 | 33 |
批发和零售业 | 665 | 5223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8 | 2632 |
住宿和餐饮业 | 15 | 70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4 | |
金融业 | 17 | |
房地产业 | 61 | 2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91 | 91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3 | 47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9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25 | 753 |
教育 | 162 | 8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61 | 96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08 | 54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733 | |
注1: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24个。
注2: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2575个,比2008年末增加910个,增长54.7%。其中,内资企业2563个,占99.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7个,占0.3%;外商投资企业5个,占0.2%。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1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4%;私营企业2312个,占90.2%(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企业法人单位(个) |
合 计 | 2575 |
内资企业 | 2563 |
国有企业 | 11 |
集体企业 | 64 |
股份合作企业 | 7 |
有限责任公司 | 72 |
股份有限公司 | 13 |
私营企业 | 2312 |
其他企业 | 84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7 |
外商投资企业 | 5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7764人,比2008年末增加22856人,增长30.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5811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54553人,占55.8%;建筑业10245人,占10.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981人,占10.2%。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0917人,占42.3%;制造业4817人,占18.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127人,占16.0%(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人)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 |
合 计 | 97764 | 25811 | |
采矿业 | 271 | 3 | |
制造业 | 54553 | 4817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050 | 9 | |
建筑业 | 10245 | 72 | |
批发和零售业 | 5917 | 10917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045 | 4127 | |
住宿和餐饮业 | 670 | 3058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44 | | |
金融业 | 499 | | |
房地产业 | 710 | 3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476 | 192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827 | 129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699 |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286 | 2031 | |
教育 | 6061 | 26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436 | 196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799 | 231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9981 | | |
注1: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95人。
注2: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5629686万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50.5%,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49.5%。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48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6.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515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58.8%;零售业266个,占10.3%;批发业258个,占10.0%。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52672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9.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8551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0.9%;建筑业6158人,占8.1%;批发业1782人,占2.4%。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696078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65.7%。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006186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35.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29993万元,占14.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28104万元,占4.1%(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 企业法人单位 (个) | 从业人员 (人) | 资产总计 (万元) |
合 计 | 2486 | 52672 | 3696078 |
工业 | 1515 | 38551 | 2006186 |
建筑业 | 39 | 6158 | 81030 |
交通运输业 | 25 | 862 | 34996 |
仓储业 | 1 | 42 | 4318 |
邮政业 | 11 | 100 | 759 |
信息传输业 | 2 | 5 | 6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9 | 26 | 1921 |
批发业 | 258 | 1782 | 107939 |
零售业 | 266 | 1512 | 45520 |
住宿业 | 10 | 325 | 10372 |
餐饮业 | 4 | 169 | 1255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9 | 142 | 144070 |
物业管理 | 6 | 92 | 526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69 | 1285 | 829993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33 | 432 | 228104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124 | 1102 | 198178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5个,从业人员87人,资产总计851万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6.8%,比重比2008年末提高了9.8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2.8%,下降了0.7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0.4%,下降了9.1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7.5%,下降了1.4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13.7%,提高了0.9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从业人员占8.8%,提高了0.5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41.7%,比重比2008年末提高了2.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8.3%,下降了2.8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7.6%,比2008年末下降了2.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32.4%,提高了2.6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9.2%,比重比2008年末提高0.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0.8%,下降了0.5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8.7%,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0.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1.3%,提高了0.6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户。
(4)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表中数据不足最小计量单位的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