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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6418068/2016-447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新碧街道 成文日期: 2016-07-22
文号: 缙园发〔2016〕23号
关于印发《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01 09:40:37 文章来源: 缙云

  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各行政村:

  《园区(街道)“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园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缙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

                                              2016年7月22日

                                

   

  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 号)、《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丽委发〔2014〕27号)、《中共缙云县委、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县委〔2014〕41号)和《中共缙云县委办公室、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缙委办发〔2016〕24号)文件精神,结合园区(街道)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街道)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科室、班子成员。

  第二章 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园区、街道党工委每年不少于4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科室工作人员,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同级政府及其科室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并作出决策部署。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园区(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园区(街道)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分管科室、联系行政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园区(街道)党委工作科室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相关科室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纪检科室依法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组织科室负责加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考核力度;加强对安全监管干部的教育培训,重视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监管人员的选拔培养。宣传科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引导媒体正确报道事故信息,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政法科室负责组织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园区(街道)党委工作科室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相关科室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协助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逐年递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安全科技创新、安全宣传培训、公共安全设施、基层安监机构等的投入,夯实基层基础。

  (五)制定完善有利于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督促指导企业用好涉及安全生产的优惠政策、措施,监督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费用。

  (六)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参与、协助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八)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按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支持配合上级政府组织开展的事故调查,落实处理意见并公布处理结果。

  (十)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园区(街道)政府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辖区面上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建议、协助上级部门查处辖区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3)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4)对所属行政村及信息员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及工作考核。

  (5)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问题,做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6)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十一)落实并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督促所属行政村和所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二)督促行政村履行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园区(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园区(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向联系县领导汇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园区(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较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三)园区(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园区(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完善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四)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每月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月至少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运行机制,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四)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科室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园区(街道)政府工作科室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园区(街道)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科室主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并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应当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环保监管科依法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加强对其他安全主管科室和行政村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督促责任落实,定期考核评估,及时向园区(街道)党委、政府报告。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科室要依法履行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科室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制订并推广使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做好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先进适用安全技术推广、安全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科室,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五)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科室要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园区(街道)工作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本科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每季度研究部署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涉及本科室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科室重要议事日程,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奖惩。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科室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

  (五)抓好标准化诚信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公共安全监管、打非治违、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

  (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配合县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七)按时上报本科室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 园区(街道)工作科室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对本科室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本科室主要负责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主持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以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二)定期分析本科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重点目标任务。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制定本科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并经常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执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四章 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村党(委、总支、支部)加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定期听取、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资料。

  (三)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村党(委、总支、支部)负责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履行综合管理责任。村两委其他同志对负责领域工作负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加强学习培训。园区(街道)党委、政府及工作科室要将安全生产纳入中心理论组学习计划并组织学习、培训,切实加强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园区(街道)党委、政府要对各行政村及工作科室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工作例会、安全检查、常态督查、谈心谈话、约谈通报、追责问责等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三级五覆盖”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和定期评析、报告(行政村向园区(街道)政府;相关工作科室向园区(街道)安委会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行情况作为党委、政府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相关行政村和责任科室要向园区(街道)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其主要负责人在一年内不得提拔和转任重要岗位。严格执行“失职追责”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符合问责情形的,按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园区(街道)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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