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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平正义凝聚人民调解的最大公约数
索引号: 002660643/2016-28645     发布机构: 缙云县司法局 刘盛霞     发布时间: 2016-11-16 00:00:00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把最大公约数找出来,在改革开放上形成聚焦,做事就能事半而功倍”。人民调解工作中找到当事人双方最大利益共同点这样一个最大公约数,同样可以让我们的调解工作事半功倍。但人民调解是否仅仅就是这么一个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过程呢?事实证明并非如此。

2016年5月,新建镇新湖村村民陶某山向新建派出所报案称“村里新农村建设,旧房调置,未获其同意将其旧房拆除,并将补偿金发放给了陶某亮”。缙云县司法局新建司法所联合新建派出所110联调中心展开调查后发现陶某山于2005年2月9日立下卖契将旧房以2210元的价格卖给了陶某亮,陶某山的妻子也签字同意了。现在,村里新农村改造,房屋价格攀升,陶某山却反悔了,拿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说还没有进行使用权变更,主张原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调解人员了解到案件具体情况后,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查询,认为陶某山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其意思表达是真实有效的,此外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劝说陶某山,若其选择违约,即使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也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得不偿失。听到这样的解释后,陶某山又提出要求陶某亮对其进行相应补偿,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陶某亮拒绝支付。调解人员又对陶某亮进行了劝说,告诉他出卖房屋时他已经获得了相应利益,现在因拆迁补偿原因主张合同无效,又主张要求补偿,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大家都是邻居,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对他日后在村里的形象是有很大影响的,提醒他衡量其间得失。最终,经过调解人员与村委的再三劝解,陶某亮放弃了他的主张。

此案中,调解人员并没有为了解决矛盾纠纷,就简单地采用模糊调解的方法,劝说陶某亮退让一步,给予陶某山一定的补偿。而是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从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出发,实现了个案的正义。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层出不穷,这个调解案例出现,也为那些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人敲响了警钟,不论是通过诉讼还是人民调解,社会的公序良俗、主流道德观念是不容违背的。

法治、公平正义,是人民调解的最高准则。单纯为解决矛盾,就抛弃了法治和公平正义的人民调解是不可取的。人民调解不是做数学题,简单地寻求双方的最大公约数。人民调解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法律原则和价值衡量的要求,用公平正义凝聚出人民调解的最大公约数,实现案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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