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03年4月29日缙云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缙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县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本县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名,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县长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的任免。 第五条 本县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 本县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局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主体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提交。? 第十一条 人事任免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被任命人员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到会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前表态。 第十四条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要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县长应当在二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重新任命。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经县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或决定免职后,方可办理调离、退休等手续。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十九条 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县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辞职;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决定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决定接受县长、副县长辞职;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局长; (三)决定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县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四)决定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撤销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任免案的表决,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任命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委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第二十四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职务,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前,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任免工作,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妥善处理。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组织评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接受代表辞职和罢免个别代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1年6月12日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缙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