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缙云工业园区(新碧街道)差旅费内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缙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
2016年3月10日
缙云工业园区(新碧街道)差旅费内控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外出工作管理,本着“厉行节约,增收节支”的原则,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住宿费
标准:
1.北京、上海500元/间•天;
2.省内:杭州市区400元/间•天;其他地区340/间•天。
3.缙云县内住宿费标准:五云街道120元/人•天,其他街道、镇80元/人•天,乡50元/人•天,凭发票限额内报销。
4.县乡镇担任正科级人员可一人一间,男、女一人一间,其他人员两人一标间。
5.出差其他地区,住宿费标准详见浙财行〔2014〕10号文件。
二、伙食补助费
标准:
1.省外100元/人•天,包干使用;
2.省内按100元/人•天内凭餐饮发票据实报销。无发票的,30元/人•天包干使用。
3.县内伙食补助费为35元/天包干使用;在参照公路客运班车票价内,可凭同时段、同方向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票据报销。
4.出差人连续坐火车12小时的,可以凭车票证明,加发50元伙食补助。
三、公杂费
包括市内交通费用(公交车、地铁、出租车、机场大巴)、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票据,其他如商场、超市、通讯费等不算。
标准:
1.市外出差包干80元/人•天,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40元/人•天包干报销;
2.市内出差60元/人•天,凭市内公交等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无公杂费发票的,按30元/人•天包干报销。
四、报销管理
1.县内出差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县外出差由园区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出差人员一律不预支现金,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并予出差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2.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费、公杂费。实际发生住宿但无发票的,按规定不予报销城市交通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和住宿费,如有特殊情况(如住在家里或偏远地方),确实无法得到住宿费的,出差人必须说明情况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交通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3.出差人当天返回的,凭城市交通费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没有交通费的,可报销伙食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4.单次省内出差多天,凭票限额报销的,住宿费、餐费和公杂费可以统筹使用。但伙食补助发票不得超过100元/人。
5.县外同一公务多人出差的,统一填写报销单一次性报销。出差人员在填写报销单据时须写明具体出差的时间、地点、事由等,有住宿情况发生的,注明住宿人员名单,统一写于住宿发票背面。参加省级部门召开的会议及培训统一安排住宿的应附书面通知方可报销。
6.因劝访上访人员的公务出差,出差人因工作需要支付的上访人员的相关费用,按园区工作人员报销标准统一报销。有特殊情况超标的,说明原因经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7.驾驶员各种出差补贴标准与上相同,每月补贴300元/人•月。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1.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费;(头尾两天可按规定标准报销)
2.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3.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4.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5.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园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餐旅费报销为由变相发放福利,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严禁转嫁差旅费。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