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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2000000/2016-43925 主题分类: 政府工作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6-08
文号: 缙政发〔2016〕38号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缙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 2016-06-12 17:47:00 文章来源: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着力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服务型政府,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努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宜学的和谐美丽好缙云。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兴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为民服务、清正廉洁之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处理,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副县长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以“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为核心,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完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缙云”建设;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推进公平准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重大决策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县域总体规划及重大空间规划、重点资源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审议稿,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全县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政府相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县长报告,或事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相关工作由起草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承办。

第二十四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不断理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其他各类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审议及建议意见和政协提出的建议意见,县政府及各部门须在三个月内作出办理结果的答复。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街道)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公权力、提高公信力、增强执行力。

第八章 科学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落实好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形成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各副县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县政府统一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县政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适时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配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有关规定。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工作例会、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相关会议制度另行发文。

第四十三条 按照简明、务实、高效、节俭原则,健全会议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县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会议的数量、规模、规格和费用。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报县政府批准,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全县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十一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或签发。

县政府文件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财政资金、政府性建设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出让、政府性债务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类先进表彰事项和对象,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统一报县长审批或签发;属于副县长职责范围内、未涉及上述事项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未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财政资金、政府性建设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出让、政府性债务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审定,由对应的副县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县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行文要坚持精简高效原则,严格控制文件数量,严格明确行文职责,严格规范行文程序,严格控制发文规格。要加快办公信息化进程,加速协同办公系统推广进度,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二章 严肃纪律和改进作风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和勤政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政府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指导工作,解决问题。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缙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缙政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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