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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05-31 15:50:34 信息来源:缙云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年3月13日在缙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林雄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围绕“平安缙云”建设,深化批捕起诉工作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32人,同比下降23.5%;提起公诉561人,同比下降16.4%。我院被市委市政府评为2012-2013年度丽水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先进集体。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型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批准逮捕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17人,提起公诉10 人,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3人。批准逮捕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嫌疑人114人,提起公诉167人。批准逮捕“黄、赌、毒”犯罪嫌疑人40人,提起公诉117人。批准逮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9人,提起公诉11人。依法批捕起诉了我县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坚持依法、文明、规范办案,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加强对案件的审查把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做到防错防漏、不枉不纵。加强与公安、法院的配合,加强批捕与起诉的衔接,形成打击合力。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及时研究法律政策界限。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敏感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分析研判影响稳定因素,在依法快捕快诉的同时,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平安创建活动和对突出治安问题的集中整治。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依法不批准逮捕42人;积极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5人。推行未成年人轻微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共对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工作,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控告申诉接待室连续四届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

二、围绕惩防并举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共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8人。同时,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更加注重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坚持贯彻“老虎”“苍蝇”一起打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突出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注重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查办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贪污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款案2人,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人,查办发生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环节的职务犯罪2人。依法打击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立案查办2人。

更加注重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进一步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掌握立案、撤案和不起诉标准,严格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规范侦查取证活动以及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羁押期限的适用,严格实行院纪检组同步跟踪监督执法办案制度,办案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推进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办案安全责任制,落实办案安全措施,坚决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更加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牢固树立“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理念,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积极履行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认真参与组织了全县行政执法单位“预防渎职犯罪、促进依法行政”专题教育。开展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预防,加强职务犯罪案件警示教育,积极撰写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46人(次)。

三、围绕司法公正目标,强化诉讼监督工作

不断强化诉讼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制约,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努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深入推进各项诉讼监督工作。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2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3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决定追捕犯罪嫌疑人2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诉漏罪漏犯5项(人);对移送审查起诉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14人。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件,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件。开展驻看守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强化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的监督。认真开展监外执行检察,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监所检察科被评为2013年度丽水市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

注重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所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其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特别是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与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着力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取证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其身心健康。

更加主动接受监督制约。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三年来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反贪污贿赂工作。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开展县人大代表小组挂钩联系活动,诚恳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代表,走进检察机关,观看检察宣传片、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参观办案工作区,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积极争取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四、围绕“五个能力”要求,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以提升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导向,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加强思想纪律作风建设。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作风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大力加强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努力使干警有信仰、有原则、有担当、有作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面推进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开展经常性纪律作风教育,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加强检察业务能力建设。重视检察人员学习培训,鼓励干警参加在职学习,继续落实周一“夜学”制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加强检察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推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确保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认真学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岗位练兵,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多名干警获得市县“办案能手”和“调解能手”称号。围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检察理论调研工作。在全省检察机关优秀专题调研成果评比中,我院《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建设的调查分析》是全市检察机关唯一获奖课题。

加强队伍管理机制创新。坚持文化育检,继续深化“大气开放、审慎灵活、务实创新”的缙云检察文化建设。坚持多方树才、内部育才、实践成才,完善“师徒结对”制度,发挥老同志“传帮带”作用。出台《加强年轻干部培养的若干意见》,组织法律知识考试,督促年轻干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解释、研讨疑难案例;实行不同科室干警混岗锻炼,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促进年轻干部全面发展。鼓励组织业务研讨小组以及各种兴趣小组,营造良好的机关氛围,提高干警综合素质。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性还需进一步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能力还不强,成效还不明显;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还不够深入,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相对滞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增强;检察队伍建设任重道远,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队伍青黄不接现象明显;检察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逐步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4年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大局不动摇,坚持执法办案不放松,坚持诉讼监督不缺位,坚持队伍建设不懈怠,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全力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围绕县委的决策部署,主动更新执法观念、明确执法重点,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创造性和有效性。正确把握检察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和保护功能,既打击犯罪、惩治腐败,又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正确对待改革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环境。深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加强和创新检察环节社会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稳定与发展、活力与秩序、民主与专政等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涉众案件。

2、全力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突出打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型犯罪,严厉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坚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认真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突出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破坏法律实施、影响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妨碍改革政策实施、阻碍“五水共治”等决策部署落实的渎职侵权犯罪。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坚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积极探索民事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3、全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解决检察队伍中存在的“四风”问题。加大学习教育培训力度,加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坚持以业务竞赛促进全员练兵和骨干培养,认真组织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疑难复杂案例研讨、出庭公诉观摩评比等活动。深入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文化育检功能。坚持提高政治素质与提高业务素质相结合,坚持正面鼓励与制度约束相结合,坚持组织培养与个人努力相结合,继续落实青年干部培养计划,不断锤炼青年干部的整体能力。着力提高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办案能力,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4、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认真落实县委的决策部署,对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坚持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坚强后盾,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代表法”,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更加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依法保障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与政协的联系,主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及时办理政协提案。高度重视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社会团体的批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控告、申诉和举报,高度重视社会舆论和网络舆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公安、法院的配合制约,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定方向,明确目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建设和谐美丽好缙云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一

检察机关职能简介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产生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检察机关职能主要包含7个方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具体负责侦查以下4大类案件:(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渎职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等;(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有必要逮捕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无逮捕必要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此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决定逮捕权。

公诉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以后,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以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对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予以纠正。

刑事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重点是对在押人员执行刑罚的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情况的监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的监督,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以及监管活动是否依法规范的监督。为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或当事人申诉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审。

检察机关设有举报中心,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人民群众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判决或裁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附件二

                有关用语说明

 

1、未成年人轻微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3行):是指针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6个月到12个月的考验期内,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出现相关情形,检察机关将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制度旨在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促其尽快回归社会。

      2、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见报告第4页第6行):是指各级检察机关对本辖区内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3、“五个能力”(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2行):在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全国政法机关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加强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政法队伍拒腐防变能力。

    4、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见报告第8页第13行):是指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司法机关或其它第三方的调解,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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