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属各企业工会:
根据缙总工【2017】7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保障各级工会正常有效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的前提。现就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对象
全镇范围内产业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和企业基层工会应当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组成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在工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会员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热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能力;(4)清正廉洁,公正守法。
工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担任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镇总工会会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
三、 有关要求
1.各企业基层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附件1)应于2017年4月20日前组件完成,并上报镇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备案。
2.对目前虽已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但存在监督组织成员调离、成员不足等情形的监督组织要及时健全完善。
3.建立备案制度,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立或成员调整后,应在十五日内向镇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备案。
四、联系方式
壶镇镇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地址:壶镇行政服务中心607室;联系人:周雍凯;联系电话:0578-3018293 13957092166
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