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帮扶,确保缙云县小微企业帮扶基金规范运行,促进全县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缙云县小微企业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缙政办发〔2014〕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基金来源:由县财政出资1000万元设立缙云县小微企业帮扶基金,由经信局开设帮扶基金专户并负责日常管理。”
二、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成立缙云县小微企业初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工口副主任任组长,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农行、有关乡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小微认定办’),设在县经信局,由县经信局相关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确保安全原则。小微认定办和县农行要认真把关,制订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认真按制度操作,确保基金安全。如遇贷款出现不良,帮扶基金与县农行按照约定各承担50%的损失,帮扶基金承担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四、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持有市场监管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五、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企业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且有效的贷款卡。”
六、删除《办法》第八条第八款。
七、将《办法》第八条第九款调整为第八款,内容修改为:“客户信贷分类为支持类、维持类或免分类,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符合农业银行准入政策。”
八、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补偿支付。小微认定办在收到县农行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经信局在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县农行支付50%的风险补偿。小微认定办应负责做好风险补偿台账,当累计补偿金额达到1000万元时,停止签发补偿。”
九、修订后的《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小微企业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缙云县小微企业金融帮扶力度,设立缙云县小微企业帮扶基金(下称“帮扶基金”)。为规范基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由县财政出资1000万元设立缙云县小微企业帮扶基金,由经信局开设帮扶基金专户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成立缙云县小微企业初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工口副主任任组长,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农行、有关乡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小微认定办”),设在县经信局,由县经信局相关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帮扶基金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帮扶基金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缙云县支行(下称“县农行”)在发放小微企业帮扶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补偿。
第五条 帮扶基金适用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缙云县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和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的企业;
(二)经小微认定办认定的小微企业;
(三)小微认定办、县农行审核通过,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
第三章 管理机构职责及管理原则
第六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县经信局:负责与县农行签订小微企业帮扶协议,对小微企业帮扶工作负总责。
(二)小微认定办:负责宣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关于加快金融改革、支持小微企业的方针政策;负责帮扶企业认定和受理帮扶贷款申请企业的初审工作;负责基金管理办法的落实;负责风险损失认定;负责相关单位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七条 管理原则:
(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原则。帮扶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最大优惠政策,全力帮扶小微企业。
(二)确保安全原则。小微认定办和县农行要认真把关,制订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认真按制度操作,确保基金安全。如遇贷款出现不良,帮扶基金与县农行按照约定各承担50%的损失,帮扶基金承担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发挥最大效益原则。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县农行落实不超过帮扶基金余额10倍的贷款规模,并充分运用好贷款规模,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四)帮扶基金损益分配原则。帮扶基金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均由县财政承担和享受。
(五)创新完善原则。小微企业帮扶基金属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在丽水市开展的创新项目,在运转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第四章 小微企业帮扶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流程
第八条 县农行发放的小微企业帮扶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企业持有市场监管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三)企业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且有效的贷款卡。
(四)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贷款或落实了小微认定办认可的还款计划。
(五)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七)企业申请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八)客户信贷分类为支持类、维持类或免分类,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符合农业银行准入政策。
第九条 帮扶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企业向小微认定办提出申请。
(二)小微认定办将经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县农行。
(三)县农行按照正常贷款审批程序完成审批后发放贷款,并按月将贷款清单通报小微认定办。
第五章 小微企业帮扶贷款风险补偿认定支付流程
第十条 风险补偿认定支付流程:
(一)积极追偿。如遇贷款出现不良,县农行应主动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追偿,并向小微认定办通报出险情况。
(二)损失认定。如果追偿未果,县农行按其损失认定程序认定损失后,提交小微认定办确认。
(三)补偿支付。小微认定办在收到县农行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经信局在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县农行支付50%的风险补偿。小微认定办应负责做好风险补偿台账,当累计补偿金额达到1000万元时,停止签发补偿。
第六章 帮扶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县农行应确保帮扶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在符合县农行信贷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本项目年度贷款月均余额原则上不低于补偿后帮扶基金月均余额的8倍方为达标,如年度绩效考核不达标,下一年度帮扶基金可按照约定比例收回,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可中止合作或收回帮扶基金。
第十二条 帮扶基金暂定三年,本项目不良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若当年本项目不良贷款超过3%的,次年本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另行评估。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小微帮扶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本项目贷款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