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监理企业,外地在缙项目部,有关单位:
现将《缙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专用帐号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缙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细则》(暂行),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专用账户设立
第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第三条 在项目开工前,总包单位应当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4)。
第二章 专户资金支付
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
工资性工程款=合同价×合理比重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合理比重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开工后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自行约定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的抵扣方式。
第三章 专户资金使用
第六条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第七条 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根据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第八条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5)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总包单位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负责考察所属项目部劳务分包信用,负责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每月对所属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资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 专户资金公示
第十一条 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应主动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6)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6天内,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7)。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8),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五章 专户监管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每月向总承包单位报送工资支付明细(包含项目名称、姓名、账号、工资月份、金额、时间等内容),并根据劳动保障、行业主管等部门的需要或通知(协议)适时报送专用账户对账单、《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9)等资料。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法定代表人、信用扣分。总包单位按照约定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建设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视情节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批评,并列入诚信黑名单,有后续建设项目的将予以限制。
总包单位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予以限期整改、信用扣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谈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并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同时取消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监理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信用扣分。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对开户银行工资专户资金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对不按托管协议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的银行,同时不再作为设立工资专户的备选银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 行):
丁方(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根据《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和《缙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细则》,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XXX建筑公司XXX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XXX 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根据丁方工作需要,适时将专户对账单报丁方备查。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根据丁方工作需要,届时将专户对账单报丁方备查。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内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丁方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未按时补足的,丙方应及时函告丁方,由丁方对乙方进行处理。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缙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四方特别约定外,未经四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四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丁方(签章):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缙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四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2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工程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缙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未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甲方,由甲方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
3、甲方委派劳资管理员 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3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兹有 公司承建的 工程于 年 月 日在我行纳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该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 。
特此证明。
承办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4
建设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
承 诺 书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将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及缙云县相关规定,督促总包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设立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按要求及合同约定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证按工资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款。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单位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建设单位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若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款,我单位自愿接受工资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记入信用档案、停止招标资格等处理。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4
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
承 诺 书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承建的 工程,将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及缙云县相关规定,设立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施规范的劳务分包管理,并设立专职劳资管理员,对在该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分包企业的工资核算与发放全面负责,保证按工资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中。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公司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总承包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我公司自愿接受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记入信用档案、缓拨建筑企业工伤基金赔偿金、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处理。
特此承诺!
公司法定代表人: 电话:
公司劳务负责人: 电话:
项 目 经 理: 电话:
工程劳资管理员: 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5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种 | 所在班组 | 当月支付金额 (元) | 累计支付金额 (元) | 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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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签字): | 劳务(专业) 分包企业: (签章) | 总包(签章): | 监理(签章): | 建设(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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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务负责人电话: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主管部门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