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意浓浓
秋收满满
秋晒芒芒
……
随着大丰收,“马路式晒粮”也随之而来,
在农村大大小小的道路上都出现这样的场景。
村庄附近的公路成了农户眼中的“香饽饽”,有的甚至一早就在公路两侧开始了“圈路运动”。
虽然有关部门已经三令五申,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但村民依旧把公路当成自家晒场,任意在公路上打晒粮食,岂不知这样做将带来诸多的危害。轻则经济损失,重则伤亡惨重,家破人亡。
今天,我们跟着浙江仙之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俞志英一起了解“马路式晒粮”遇到的法律问题吧。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8日6时,缙云县某村村民胡某一大早就在公路两侧晒起了稻谷。
金灿灿的稻谷铺满公路两侧,甚是壮观。
这时同村邻居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无证)路过,在躲避胡某晾晒在公路上的稻谷时,王某摔倒致伤。
王某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
为此,王某及其家人多次上门催讨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胡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大家年年都是这样晒稻谷,不愿赔钱。
本是关系不错的邻居,也因此伤了和气。
2018年10月8日,胡某到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窗口咨询,了解下他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二、律师解答
胡某在公路上占用道路晾晒麦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某无证驾驶,操作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王某受伤与胡某晾晒稻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参考案例
相似案例可供参考:
2016年6月2日,马某在自家门前的县道上晒小麦。
谢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经过该路段,由于小麦打滑,加之车速较快,随后撞上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致王某倒地,身上多处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
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轮摩托车亦未投保交强险,遂认定,谢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住院花费11.2万元,后因赔偿问题,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将谢某、马某及县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17.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无证驾驶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某占用公用道路晒粮违反了公路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运输局对于马某等人在公路上晒粮食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设置警示防护标志,不能排除其疏于管理的责任因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各方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等因素,判决谢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马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交通运输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律师建议
农民朋友: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这首唐诗读来朗朗上口,是妇孺皆知的佳句。
“马路式晒粮”既会严重降低粮食品质,又影响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威胁交通安全,一旦造成交通事故要负相应法律责任。发生这种事情除了给车辆及人员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同样也是农户无法承受之痛。有的时候,农民朋友晾晒的粮食全部变卖了,也不过几千元,而受害人摔伤的治疗费动辄上万元,农民辛辛苦苦一整年,晒粮食摔着人全白干不说,还得倒赔钱。
种庄稼不容易,收获时别大意。所以再次呼吁广大农民朋友切不要图一时之便擅自占用公路晒粮,切莫让喜悦的丰收时刻演变成悲剧。
车友朋友:
开车经过有晾晒粮食的路面时,切记要控制好车速,观察路面情况,安全行驶,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