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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090/2018-45665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 三溪乡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2-01
文号: -
三溪乡印发《三溪乡村级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09 09:22:38 文章来源: 缙云

三溪乡印发《三溪乡村级印章管理和使用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属各单位:

为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丽水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三溪乡村级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溪乡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三溪乡村级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为使我乡村级印章管理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丽水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对村级印章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级印章的制发

    村级印章由乡党委、政府负责制发。村级印章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所在村应迅速向乡党委、政府递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申请制发。

    二、村级印章的管理

1、各行政村负责村级印章的具体管理工作;乡党政办对村级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村级印章要有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的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各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不直接保管印章。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报账员、出纳)管理,法人章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外的指定成员保管,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在届内被罢免的,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为保管,并在补选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村民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3、各类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村办公室,不得擅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外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到存放地点外使用的,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告乡主要负责人后,派遣2人以上专人携带前往。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村办公室的文件柜或安全地点。

三、村级印章的使用

    1、村级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程序,做到先审批后用印,村级印章由各村级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加盖印章。

    2、用印审批人要在核实的基础上签署意见,凡涉及土地流转、承包、对外签订合同、报批项目等重大问题使用村级印章的,必须经过村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3、不允许在空白的凭信上加盖村级印章。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村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并要做好特别登记,追踪管理,未使用的必须交回销毁。其批准书和特别登记须永久存档。 

    4、印章使用严格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印章保管人要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用印登记簿纳入村务档案管理的项目以备查考。党支部和村委会及印章审批人要定期核对登记备案情况。

    5、正当合法的印章使用时,各村印章保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盖印章;否则村两委可向乡党委、政府申请,并出具书面报告更换印章保管人。

    四、其他规定

    1、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保管。因印章保管人发生变更,原保管人应迅速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乡党委、政府按法律规定追缴,并追究其责任。

2、因故需要变更村级印章的,由乡党委、政府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印章行为处理。

3、印章审批人、保管人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上学、就业、婚育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借机吃、拿、卡、要和收取费用,增加农民负担,损坏印章权威性。

4、各村要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监督管理,凡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印章使用情况要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每月向村双委会全体成员报告印章使用情况。

    5、对在村级印章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未经审批、随意使用印章的,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将印章管理人员调离岗位;对印章因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将给予相应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本《办法》于20182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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