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2000000/2018-44089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4-25

文号:缙政办发〔201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4  技术支撑机构

3.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6  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制度

5.2  报告程序和时限

5.3  报告内容和分类

5.4  报告主体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6.2  响应级别

6.3  响应措施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奖惩

7.3  总结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医疗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宣传培训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应急演练

9.3  名词术语

9.4  解释机构

9.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缙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设计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 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1 级、Ⅳ-2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 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 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 人以上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 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Ⅳ-1 级: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Ⅳ-2级:

1.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5-2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 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能胜任应急处置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综治办、县法制办、县市场监管局、卫计局、农业局、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法制办、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教育局、发改局、环保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缙云经济开发区、丽水出入检验检疫局缙云办事处分管领导组成。根据事故性质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县监察委、民政局、交通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5.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3.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市场监管局、卫计局、农业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

3.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

6.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县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必要时,县食安办与县应急指挥中心共同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3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及餐饮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技术鉴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县卫计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并提出相应控制应对措施。

3.县农业局: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组织对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4.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县发改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6.县经信局(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县林业局:负责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8.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或水生野生动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校内副食店等场所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维护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事发地社会治安。

11.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无证无照流动食品摊点实行定点管理,组织对校园周边地区无证无照食品摊点的整治,配合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对上述食品安全原因导致的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2.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

13.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缙云办事处:负责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14.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15.县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

16.县法制办: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17.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3.4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5.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明确一个具体监管部门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等相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参加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监察委、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商务局)、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缙云办事处等。

3.5.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参加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商务局)、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缙云办事处等。

3.5.3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治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5.4  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等。

3.5.5  新闻宣传组。

由县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委网信办等单位,负责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在发生可能产生国内外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故,按相关规定实施。

3.5.6  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6  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

1.各环节监管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各乡镇(街道)参照县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明确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报县食安办备案。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建立健全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等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预警。

4.2.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

(一)加强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卫计、农业、经信、教育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预警系统,定期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消费者,或定期向社会发布安全预警信息。

(二)通报制度

1.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街道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指挥中心和县食安办通报;

2.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指挥中心和县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事故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通报。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县食安办及时通报县外办、县台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向新闻宣传部门通报。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安办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县新闻中心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

(三)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部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县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应急准备和预防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对信息进行分析,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研究防控措施,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综合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对于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县食安办会同县卫计局提出预警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在提出预警建议前,县食安办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2)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市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市(县)进行通报。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2.3 预警响应 。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县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1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救援设施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封存、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县食安办依据事故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向发布预警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制度。

县食安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方面,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按照上级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上报。

5.2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等食品监管部门报告,也可直接拨打市民服务热线电话(12345)。

乡镇(街道)、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等食品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立即以最快速度报告县政府、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在1小时内做出书面初次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根据事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5.3 报告内容和分类。

(1)初次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基本情况。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重大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

(3)总结报告

及时对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4  报告主体

5.4.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单位;

(2)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5)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5.4.2责任报告人。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2)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食品安全网格员(协管员)、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乡村土厨师;

(4)消费者;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者投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6.2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应急响应分为I 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Ⅳ-1 级、Ⅳ-2级)4 个等级。

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及以下预案必须先启动。

一般(Ⅳ-1 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一般(Ⅳ-2级)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缙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一)一般(Ⅳ-1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迅速组织各类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进行救治,果断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对可疑引发事故的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快速、准确对事故做出评估。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伤亡人数及种类、伤病员主要症状、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4.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研究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5.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小组的工作,紧急调集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有关设施;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6.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一般(Ⅳ-2 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治和控制事态发展。

2.紧急调配辖区内人力、物力、医疗、交通等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理。

3.对可疑引发事故的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4.各个具体环节监管部门派人到现场配合、指导应急救援和事故的调查。

5.提取样品进行检测,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通报、上报相关信息。

6.实施动态监管,掌握事故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6.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3.1 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或县卫计局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6.3.2 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6.3.3 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县食安办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期间,相关监管部门要协助流行病学的调查工作。

6.3.4 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6.3.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县食安委(应急指挥部)要配合县委宣传部进行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县食安委(县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

6.3.6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协调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

县食安办组织进行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县食安办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县食安委批准后实施。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l)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2 响应终止条件和终止程序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预警预终止响应的,要解除预警并终止响应:

(l)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食安办组织有关专家一般(Ⅳ-1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一般(Ⅳ-2级)食品安全事故有乡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负责,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事发地乡镇(街道)、县民政局、村委会、居委会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7.2 奖惩

7.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安办(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及时对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并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建立和完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 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等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网格员(协管员)、社会监督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8.3 医疗保障。

县卫计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县卫计局应急救援工作应立即启动,迅速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马上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调集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迅速开展现场救治防疫工作。

8.4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储备制度,县卫计局负责设立食品安全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县财政局应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8.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7 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县食安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县食安办会同县应急办适时对各地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 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每3 年至少组织1 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 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9.3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解释机构

本应急预案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缙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缙云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


事发时间


事发地点


事发单位


涉及人数


就诊、排查人数

(人)


住院人数(人)


病重、死亡人数

(人)


救治单位


事故经过

简要描述


初步调查结果


目前采取措施


事故发展

态势预测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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