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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6418068/2017-4514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新碧街道 成文日期: 2017-08-30
文号: 缙新工委〔2017〕22号
关于印发《新碧街道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25 09:56:03 文章来源: 新碧街道

关于印发《新碧街道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

新碧街道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街道党工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缙云县新碧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新碧街道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党组织负责人、党员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非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分数满分为100分,由纪工委按照平时掌握情况相应扣分,年终汇总。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及自身廉洁履职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扣分标准:

1.各村党支部书记未履行好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部党员因违纪被立案处理的,每例扣5分;

2.各村党支部书记不配合上级案件查处、反馈整改等工作,拖延散漫的,每例扣5分;

3.各村发生越级非访的(市级以上),每例扣5分;

4.村民主任未履行好领导责任,村委会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的,每例扣10分;

5.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主任未做好党风廉政工作,受到“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每次扣10分;

6.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主任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的,全年党风廉政考核不得分;

7.各村发生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工作规定情况,本办法未涵盖的,由纪工委酌情扣分。

第六条  本办法由新碧街道纪工委负责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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