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2000000/2018-44102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6-15

文号:缙政办发〔2018〕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根据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县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重新修订了《缙云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1.5  灾害分级………………………………………….5

2  组织指挥体系………………………………………5

2.1  森林消防指挥机构……………………………….5

2.2  扑火前线指挥机构……………………………….6

2.3  专家组…………………………………………….6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6

3.1  预警……………………………………………….6

3.2  林火监测………………………………………….7

3.3  信息报告………………………………………….7

4  应急响应……………………………………………8

4.1  分级响应………………………………………….8

4.2  响应措施………………………………………….9

4.3  县森防指应对工作……………………………….12

4.4  保护重要目标应急响应………………………….15

5  后期处置……………………………………………16

5.1  火灾评估………………………………………….16

5.2  工作总结………………………………………….16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17

6  综合保障……………………………………………17

6.1  队伍保障………………………………………….17

6.2  运输保障………………………………………….17

6.3  技术保障………………………………………….18

6.4  物资保障………………………………………….18

6.5  资金保障………………………………………….18

7  附则…………………………………………………19

7.1  灾害分级标准…………………………………….19

7.2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19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19

7.4  预案制订与解释………………………………….20

7.5  预案实施时间…………………………………….20

 

缙云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灭”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反应快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力争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丽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缙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

1.4.2 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森林消防工作和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处置森林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扑救,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1.4.4 合理用兵,确保重点。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群众义务森林消防队及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在扑救方向把握上,以保障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目标安全,保护重要森林资源安全为主攻方向,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1.4.5 立足防范,反应快速。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物资储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为全县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消防工作。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设在县林业局,承担县森防指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

2.2  扑火前线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发生森林火灾时,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指挥所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跨乡镇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指挥所分别指挥,县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当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等情况时,县森防指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员赶赴火场第一线,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扑火前指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组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重特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行动,对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现场的地势、气象、火灾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预警。

3.1.2 预警发布

根据国家、省、市森防指发布的预警信息,县森防指、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本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及有关部门必须根据不同的预警信息和响应状态规定,迅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准备工作,采取应对性预防措施。预警相应措施从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响应行动、橙色预警响应行动和红色预警响应行动,预警响应行动按《缙云县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行动方案》(缙森防指〔2012〕2号)执行。

3.2  林火监测

县森防指办根据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卫星热点和县林火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测报告信息,及时核查和反馈监测情况,掌握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护林员(网格员)和村级巡护人员、现场指挥和扑救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随时报告火情动态。

3.3  信息报告

3.3.1 一般火情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指挥所应当迅速了解和掌握情况,立即按照规范要求向县森防指办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

3.3.2 重要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县森防指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并及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发生在县界或跨乡镇(街道)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以上,或燃烧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厂房等安全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距高保护价值的森林与重要设施1000米之内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森防指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火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指挥所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措施,积极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由乡级指挥所负责指挥扑救;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随着林火蔓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及时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扑救;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县政府分管领导赶到火灾现场,并设立扑火前指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县政府主要领导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调动扑火力量,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县森防指报请县政府,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请求航空救援;明火24小时以上仍未扑灭的,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提请市森防指启动预案,并配合市森防指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指挥扑救工作。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火灾扑救

(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民兵应急分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机关干部、职工和当地群众等参加扑救保障行动。

当火灾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扑救力量不能控制火情蔓延发展、火场态势危急时,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指挥所应立即向县森防指汇报,请求支援。县森防指根据火场实际情况,经县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及时下达调度命令,调动第二、三梯队实施跨区支援。必要时,县森防指向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请求增援。

各支县级森林消防中队和其他应急力量接到县森防指调度命令后,应按命令要求,立即组织森林消防队员、扑火装备和运输车辆赶赴火灾现场参与扑救行动。调动县人武部民兵应急森林消防队和武警县中队森林消防队,由县森防指商请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装备调配

县森防指办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队伍和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3)扑火安全

扑救森林火灾的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维护社会治安

必要时,地方公安机关在森林火灾扑救现场安排警力,维持交通秩序,确保运输道路畅通;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县森林公安局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破案工作。

4.2.6 发布信息

严格实行信息统一归口发布的原则,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工作群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具体按照《缙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2.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验收合格,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同时,由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继续组织足量人员看守火场,划分责任区域,采取有效措施对火场进行进一步清理。对较大森林火灾视情留守火场2小时以上;对重特大森林火灾视情留守火场6小时以上。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报告(函告)有关方面。

4.3  县森防指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按照省、市森防指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县实际,县森防指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过火面积初判达到10公顷以上,明火3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建议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调动县级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发生过火面积初判达到30公顷以上,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明火3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视情启动预案,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领县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防指根据需要协调相邻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发生过火面积初判达到100公顷以上的重大森林火灾;或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Ⅱ级级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火情,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县政府主要领导赶到火灾现场协调指挥扑救。启动预案后,县森防指领导靠前协调指挥,由县森防指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扑火前指;

(3)按照火场态势需要,及时组织调动全县各支森林消防队、武警县中队森林消防队、县人武部民兵应急森林消防队等扑火队伍参加扑救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且林火未能控制的;

(2)过火面积初判达到3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或明火24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县级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需请求市森防指支援扑救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I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通过县委、县政府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及时请求市森防指调派专业(半专业)力量实施跨区支援扑火,并全力配合市政府、市森防指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

(2)加强高保护价值森林、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与物资运输畅通;

(5)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加强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和舆论的引导;

(6)按照市森防指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4.3.5 人工增雨方案

达到Ⅱ级响应时,县森防指及时向县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县气象局做好应急准备。达到Ⅰ级响应时,县气象局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设备的相关服务人员,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4  保护重要目标应急响应

4.4.1 目标对象

本县域范围内的国家级旅游风景区、省级森林公园、军事设施基地、民爆物资仓库、化学危险品仓库、变电所、油库、加油站、大型液化气站等重点部位为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主要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以水灭火、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在有条件的重要目标,应逐步开展生物防护林带、工程阻隔带及森林消防栓等工程建设。

4.4.2 响应措施

在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地形地势,山场植被,火势蔓延趋势立即果断采取直接扑火、隔离阻燃、以火攻火、以水灭火等手段保护重点部位。有下列灾情之一,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当森林火灾蔓延距重点部位1500米以内,重点部位相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迅速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开展扑救。县森防指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根据火场态势调动县级森林消防中队进行增援。县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当森林火灾蔓延距重点部位1000米以内,火灾无法控制时,县森防指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除调动县级森林消防队投入扑救外,增派火灾发生地相邻乡镇(街道)的森林消防队参加扑救。县政府分管领导赶到现场负责调度和指挥扑救。县森防指办依据掌握的火情信息和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市森防指作好汇报。

(3)当森林火灾蔓延距重点部位500米以内,县森防指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并组织全县三个梯队的扑火力量投入扑救。当森林火灾无法控制,并逐步蔓延至重点部位,需要市森防指支援时,县森防指立即向市森防指汇报。

(4)当森林火灾蔓延至重点部位或在高保护价值森林内及在重要设施边缘发生森林火灾的,县森防指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I级响应开展扑救。同时立即向市森防指报告火情。

(5)当森林火灾危及军事设施等涉及保密的重要目标时,相关部门应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予以处置。县森防指在接到相关部门请求支援时,立即启动Ⅰ级响应组织扑救。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森林公安机关会同当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市指挥部提交调查报告,按要求建立森林火灾档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火灾事故中失职渎职人员,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缙云县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县级森林消防中队、武警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经过培训的村级群众义务扑火队、当地干部职工、企业应急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在县森防指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县森防指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林区干部职工的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等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逐步加强装备建设水平,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普及火场紧急避险自救常识。同时,对村级义务扑火队、企业应急队伍等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2 运输保障

支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6.3  技术保障

建立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林场与火场的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单兵通信设备、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设立临时基站,为扑火指挥提供公共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火场实时气象信息及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林业部门负责建立森林消防专家库,汇集各个领域专家,为森林消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4  物资保障

县、乡两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县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50人以上的森林消防物资库及扑火机具装备,定人管理,定期保养,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6.5  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消防工作所需。跨乡镇(街道办事处)支援的森林消防队的费用(包括扑火补贴、交通费、燃油费、工具损耗等)和部队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扑火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负担。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所需财政经费,按照《缙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缙云县公共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执行。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 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县森防指办备案。为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县森防指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编制、修订和演练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4  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2月1日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缙云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缙政办发〔2013〕143号)同时废止。

 

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科技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电力工业局、中国电信缙云分公司、中国移动缙云分公司等部门。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如下:

一、县林业局:负责森林消防日常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消防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做好森林消防监管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指导工作;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二、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应急森林消防队和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三、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森林消防队支援扑火救灾行动。

四、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的宣传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及扑火救灾情况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在电台、电视台、《今日缙云》报和相关网站等媒体及时播放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和警示标语等工作。

五、县发改局:负责森林消防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森林消防经费预算,落实森林消防项目配套、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七、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城市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指挥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及指导森林公安进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八、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择机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加强与森林消防部门沟通,做好气象服务。

九、县民政局:负责烈士陵园的森林消防工作;负责协调因重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以及灾后救济工作;协调做好火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按规定给予抚恤。

十、县卫计局:负责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当事发乡镇(街道)卫生院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十一、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森防指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开设绿色通道,负责组织协调运输车辆,及时将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到位。

十三、县农业局: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和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的安全,做好林区野外农事活动火源管理工作。

十四、县科技局:负责森林消防方面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五、县建设局:负责和协调做好对园林及城镇周围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工作;根据省、市《预案》要求,负责提供森林消防应用数字地图、火灾现场图片和图像及火烧迹地面积图。

十六、县水利局:负责做好大洋水库库区范围的森林消防工作;做好火灾发生区域直升飞机取水灭火水资源的保障工作。

十七、县旅委:负责指导、督促各景区景点做好森林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工作;做好各景区景点在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及所属景区景点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十八、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林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用火;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十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全县森林消防器材产品及项目设施的质量监督。

二十、县电力局:负责落实林区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护措施,定期检查;负责森林火灾现场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的安全,指导参与扑救工作。

二十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和移动运营企业做好县森林消防前线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县森防指扑火前指的组成及职责任务

 

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由县森防指有关领导、部分专家组成员和事发地政府领导组成的森林火灾前线扑救指挥部。扑火前指是火灾扑救的决策指挥机构,负责掌握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一、扑火前指的组成

指    挥: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副 指 挥: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森防指副总指挥。

总调度长:县森防指副总指挥或县森林消防办主任或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扑火前指下设扑救指挥组、综合材料组、力量调配组、火情侦察组、通讯信息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火案调查组、气象服务组、救护安置组、扑火督察组。

二、扑火前指的职责任务

指挥: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方案,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处置紧急情况。必要时,可以对不服从指挥、贻误战机、工作失职的有关人员就地给予行政处罚,后履行组织程序,或提出处罚意见。

副指挥:协助指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负责扑火前指的工作协调,督促落实扑火前指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及时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扑救指挥组:负责调度火场情况,标绘火场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检查验收火场。

综合材料组:负责扑火前指的文秘工作,起草有关文字材料和情况报告。

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统计和调配,协调落实公路运输等事宜。

火情侦察组:负责火场侦察,制作火场态势图,提出扑救建议。

通讯信息组:负责建立火场通信联络,保持扑火前指联络畅通。

宣传报道组: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记者做好采访报道工作,实时发布官方信息和新闻,协调做好扑火宣传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火灾扑救期间所需要食品、被装、机具、油料等后勤物资的组织和配送。

火案调查组:负责火因调查、火案查处及扑火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气象服务组:协调气象部门提供火场气象服务,适时做好人工增雨工作。

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

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办各项扑火任务的落实情况。

扑火前指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前指岗位设置进行调整。

 

县森防指梯队扑火力量及跨乡镇调度支援

扑火原则

 

一、力量组成

全县扑救森林火灾以全县各乡镇(街道)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公安派出所及武警县中队、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在组织扑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时,应急扑救力量按三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事发地乡镇(街道)、国营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级义务森林消防队和民兵应急森林消防队伍。视森林火灾情况,分别由县、乡两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负责指挥。必要时,可组织经过扑火训练的当地干部职工、企业应急队伍和群众义务扑火队参加扑救。

第二梯队:县森防指直属并直接调度使用的舒洪、七里、壶镇、仙都、东方、新建、大洋、石笕等8支县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和协调。

第三梯队:县人武部直属的民兵应急森林消防队和武警县中队森林消防队(根据扑火需要,由县森防指商请县人武部和武警部队按照部队调动权限规定组织支援);其他乡镇(街道)的森林消防队。

支援扑火力量的调动,遵循以下原则:以县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以武警部队、人武部民兵应急队伍和其他乡镇森林消防队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以远距离增援为辅;以低火险区增援高火险区为主,以高火险区增援低火险区为辅。

二、扑火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证人员安全,既要避免林区群众伤亡,又要避免扑救人员伤亡。

确保重点原则:把握主攻方向,保障村居、风景区和重要设施目标安全,保护重要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科学扑救原则:在扑火战略上,初期阶段要重兵围歼,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打歼灭战;相持阶段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间接灭火手段实施科学扑火,尽快控制火场蔓延。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阻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

合理用兵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及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依责扑火原则: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明确责任人,严格落实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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