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村干部懒散慵怠行为的整治力度,探索建立村干部能上能下退出机制,及时对不胜任不适宜现职村干部进行调整,促使“贤者上劣者汰”,提振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印发缙云县村干部“十八条规矩”底线管理办法》、《缙云县村干部廉洁履职风险防范量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七里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加强村干部队伍管理和监督力度,不断提升村干部社会治理能力和组织能力,提升村干部队伍整体水平,打造过得硬村干部队伍,为乡村振兴和建设“缙云大花园”贡献更多的七里元素。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乡所有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等。
三、适用情形
(一)村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免职、停职检查或停止履行职责程序:
1.政治立场不坚定的。包括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坚决的;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的;传播政治谣言,妄议上级党委、政府,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乡党委、政府决定和部署的等情形。
2.工作能力不胜任的。包括拒不执行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社员(股东)代表会议依法依规作出的决议决定,特别是在项目政策处理、“大搬快治”、“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小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中推进不力的;带头阻挠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工程推进,或不胜任现职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在推进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等工作不力,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年度考评或村社换届“回头看”评议中得分排名末位的;村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村民委员会主任不服从大局、不配合党组织书记推进工作的等情形。
3.廉洁自律不履行的。包括村级“三重一大”事项不按“五议两公开”程序执行,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或违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执行村级财务和“三资”管理规定,或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以不正当手段违规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套取国家各类补助、扶贫、救济资金的等情形。
4、其他另有规定的。
(二)村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责令辞职或劝说主动提出辞职:
1.违反工作纪律的。包括长期不在家或者不管村务事的;在党员干部中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的;不作为不担当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敷衍推诿,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利用身份职务便利,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插手、承接本村工程项目的;假公济私以村集体名义为个人及小团体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等情形。
2.违反法律法规的。包括被纪委、公安、检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参与“黄赌毒”、醉酒驾驶被查处的;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无理取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主动践行“慈孝文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生活作风不检点、邻里关系不和睦、不孝顺赡养老人等不良行为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热衷于组织、参与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等情形。
3.负有信访维稳重大责任的。包括组织或参与赴省、赴京上访,或村内出现赴省集访、赴京上访(含非访)调解稳控不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因决策失误、严重失职造成所在村经济发展环境极差、社会治安混乱、安全事故多发、群体上访频繁的等情形。
4、其他另有规定的。
四、免职(停职)和辞职(劝辞)程序
(一)调查核实
始终坚持“遵循程序、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的原则,发现村干部存在以上情形时,对情节较轻情形的,可先采取诫勉谈话、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对诫勉谈话、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效果不明显的,或者情节较重的,由乡党委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是村“两委”成员的,召开村“两委”会通报调查情况;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召开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通报调查情况,当事人对调查情况有异议的,可当场提出申辩意见,最后由当事人在调查材料上签字,对拒不在调查材料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村“两委”在调查材料上注明。在此基础上,经乡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并正式启动免职(停职)或责令辞职(劝辞)程序。调查核实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启动程序
1.辞职程序。
村党组织书记辞职的,由本人向乡党委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乡党委研究决定后召集党员大会进行通报。村党组织其他成员辞职的,由本人向所在村党组织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村党组织研究后向乡党委请示,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党员大会进行通报。
村委会班子成员辞职的,由本人向所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经村“两委”研究后,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公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辞职的,参照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办法执行。
对违反其他履职承诺、辞职承诺的村干部,经乡党委核实后,要责令其依据承诺主动辞职。
2.免职(停职)程序。对违反免职(停职)相关规定的村干部,乡党委调查核实后,对党支部成员作出停职检查或免职处理;对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作出建议歇职或停止履行职责处理决定。乡党委举办七里乡村干部集中教育整转培训班,对不主动配合停职检查、歇职或停止履行职责的村干部,以及违反辞职(劝辞)相关规定的村干部,经劝说后又不愿主动辞职的,经乡党委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转入乡村干部集中教育整转培训班进行统一教育管理(或统一转入县里的集中教育整转培训班)。在集中教育管理期间,该村干部暂停履行职务职责,并自转入培训班之日起停止其报酬发放,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如需启动罢免程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条例、工作规程等执行。
3.自行终止程序。村干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4.处理结果生效。村干部辞职、停止履行职责、停职检查、免职的决定正式生效后,通过一定形式向党员群众通报,并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三)有关纪律
1.村干部在正式辞职、停职和免职前,必须坚守岗位;对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党员干部将给予纪律处分。
2.村干部处理决定生效后,造成村党组织书记或委员出缺的,由乡党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补选;造成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出缺的,由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在相关组织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造成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出缺的,可不再进行补选。
3.对辞职、停职和免职的村干部,在下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时不宜提名为村干部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