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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缙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072/2018-18655     发布机构: 缙云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8-08-26 00:00:00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丽水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丽政办发〔201869号)文件精神,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研究制订了《缙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缙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缙教办〔2015315号)文件作废。

 

附件:1.缙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2.缙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缙云县教育局    缙云县财政局    缙云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8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缙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及省、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全县学前教育发展,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构建覆盖面广、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定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园以上,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基本条件

1.资质要求。幼儿园设置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取得办园许可证一年及以上的民办幼儿园(须达到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

2.办园行为。依法办园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三防”建设到位,“平安校园”考核合格及以上;消防安全合格;一年来无违规办学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3.财务管理。幼儿园财务机构健全,配备会计、出纳。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开设独立账户,独立建账,所有收支在对公账户中真实反映。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收支合法、规范,每年安排添置教学设施设备、园舍装修等专项经费,且占有合理的比例,设备使用率、完好率高。

4.收费合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2倍),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伙食费根据成本合理核算,并坚持做到“代收代支、多退少补、按月公布、期末结算”。无乱收费现象。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10月下旬提交《缙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及所需相关佐证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核认定。县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3.公示公告。对初步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 10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4.发文备案。经公示后确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进行发文备案,同时报送市教育局,并将相关信息统一纳入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1.加强质量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申报审核认定一次,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暂定为一年,一年后将根据民办幼儿园发展性评价等有关情况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作为发放各类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的依据。对民办幼儿园发展性评价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取消或收回当年发放的财政补助资金。

    2.加强收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必须按照《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应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有据、合理,坚决制止一方面享受国家补贴,一方面收取高额费用的不合理行为。严禁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3.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完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使用应按照《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支出,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绩效考核。

4.建立合理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2

缙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申报时间:                               

基本情况

园 名

 

等 级

 

园 址

 

法人代表

 

幼儿园

园长

姓名

 

园长教师资格

证号

 

园长资格证号

 

联系电话

 

园舍产

权性质

 

年检

情况

 

办园许可证号

 

    规 模

规模

合计

托班

小班

中班

大班

其他

班级数

 

 

 

 

 

 

幼儿数

 

 

 

 

 

 

保教费

(元/月)

/

 

 

 

 

 

伙食费

(元/学期)

 

代管费

(元/学期)

 

师资情况(人)

合 计

 

园 长

 

专任

教师

持证

教师

保育员

其 他

专科及

以上

 

 

 

 

 

 

 

非在编持证教师最低年收入(人/元)

 

非在编未持证教师最低年收入(人/元)

 

                           

 

认定基本条件自查情况

办园资质

 

办园行为

 

财务管理情况

 

收费情况

 

教职工缴纳养老、医疗、

工伤等社会保险情况

 

上学年添置设施设备等情况

 

幼儿园承诺

    本申请表内容如有不实,不享受任何奖补资金,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幼儿园(公章):

          

 

审核意见

 

 

 

 

           (公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