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生育人员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发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实际,经县政府同意,自2018年10月1日(属期)起,我县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至0.9%。
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缙云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