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异地转移舒洪安置小区(舒欣小区)安置住房申购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舒洪安置小区(舒欣小区)安置住房申购工作,加快农民异地搬迁步伐,促进农村人口有序集聚,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农民异地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县委办〔2014〕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缙云县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安置住房申购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政村负责安置住房申购资格的初审工作。
县农办、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建设局负责安置住房申购资格的 审查确认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具体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安置住房申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置住房户型
第四条 舒洪安置小区(舒欣小区)位于舒洪镇姓王村,有公寓式、联立式两种户型。公寓式有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90 平 方米、135平方米三种户型(均不架 空层面积)。联立式有占地方米)两种户型。
第三章 申购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安置住房申购对象为 2008 年 1 月 1 日以来实施农民异地搬迁,但未享受安置政策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整村搬迁的对象。
第六条 安置住房申购条件及认定。
1.已实施农民异地搬迁,且无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房屋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安置政策:
(1)实施农民异地搬迁后,出售、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已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房屋的;
(2)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住宅且未自行拆除的;
(3)已享受过本县农民异地搬迁安置政策、政府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等)的;
3.可享受农民异地搬迁安置政策的农户认定,原则上以该户实施农民异地搬迁验收时的实际户形和人口为依据。但在异地搬迁后,在安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婚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等迁入户籍,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口,可计入安置人口;
(2)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已依法结婚登记尚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1个安置人口;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未处理结案家庭的超生子女,不计入安置人口。
(3)安置户家庭成员在本村无常住户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该安置户人数:
①配偶、尚未婚嫁随父母居住的子女为非农业人口,且自谋职业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外的从业者);
②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三级及以上士官);
③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④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在认定时间节点前的死亡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4. 上述人口数认定时间节点以2018年5月21日24时为准。
第四章 安置住房户型选择和价格
第七条 人均可享受政府核定价格的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 公寓式安置住房申购以户为单位,家庭人口 1-4 人户只能选择1套公寓式房屋;家庭人口在 5-7人的,可选2套公寓式房屋;家庭人口在 8-9人的,可选 3套公寓式房屋;家庭人口在 10人(含)以上的,可选4套公寓式房屋。限选1套户和可选多套户,只能选择房屋总面积与家庭可享受政府核定价格建筑面积最接近的。
家庭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户,也可选择一套联立式户型。 购买面积少于可享受政府核定价格建筑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买面积结算,不另行补差。
第八条 公寓式安置住房政府核定价格 2551 元/平方米。超出可享受政府核定价格建筑面积标准的,在政府核定价格基础上增加500元/平方米申购。公寓式安置住房楼层差价为一层97%,二层100%,三层103%,四层102%,五层101%,六层97%。架空层政府核定价格 1449 元/平方米,按楼层固定搭配。公寓式安置住房不考虑地段差。
联立式安置住房政府核定价格 3288 元/平方米。超出可享受政府核定价格建筑面积标准的,在政府核定价格基础上增加 700元/平方米申购。坐落在东首、西首的联立式安置住房,在实际售价的基础上增加2%结算。
第九条 安置住房的物业管理及收费标准参照普通商品房 标准执行,购房户按相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置住房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开户费,按规定由购房户承担。
第五章 购房程序
第十条 根据异地搬迁安置对象的搬迁性质、搬迁类型、搬迁规模等情况,按照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行政村整村搬迁、自然村整村搬迁依次确定安置顺序,同类型搬迁的以搬迁年份先、后依次确定安置顺序,同一年份搬迁的村以人数多、少依次确定安置顺序,人数相同的情况则抽签确定安置先后顺序。
第十一条 安置住房的申购程序为:
1.报名。符合申购条件且有意申购的对象,按照公告的时间要求,带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户主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行政村填写《缙云县异地转移舒洪安置小区(舒欣小区)安置住房申购表》,村双委审查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购报名截止日期由缙云县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公告,逾期未报名的,视作自动放弃购房。 2.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所等单位,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购对象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缙云县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确认。县农办、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建设局对上报材料进行联审,结果在《缙云报》、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缙云县农民异地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按安置优先原则,核发《缙云县农民异地转移舒洪安置小区(舒欣小区)安置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第十二条 领取准购证的安置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房款后,凭准购证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选房,以现有房源购完即止。具体分房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购房户选定房号后,在 60 日内与缙云县欣荣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异地转移安置房合同书,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或办结按揭贷款手续(具体操作按金融机构规定执行)。逾期未办理上述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购房。
第十四条 已获批准申购安置住房的对象,自动放弃购房的,今后不再享受农民异地搬迁安置政策。
第十五条 购房款直接汇入缙云县欣荣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的安置住房申购专用账户。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置住房的,解除购房合同,由有关部门注销安置住房所有权证,按原申购价格退还房款(不计利息),收回安置住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安置住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不动产权证将注明“异地搬迁农户”标志。安置住房权属在10年内不得转让(以不动产权证填发日期为准)。10年后确需转让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补 缴各种优惠费用、退回各种补助资金后方可转让。
第十八条 大源“8.15”特大洪灾房屋重建户和郑念山村等搬迁户安置,按照《大源“8.15”特大洪灾受灾户房屋重建和A类地质灾害点郑念山村整村搬迁实施办法》(缙政办发〔2010〕37号)、《关于<大源“8.15”特大洪灾受灾户房屋重建和A类地质灾害点郑念山村整村搬迁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缙政办发〔2014〕14号)及相关会议纪要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