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
索引号: 002660651/2019-4629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9-12-09
文号: 缙建办〔2018〕40号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09 14:37:36 文章来源: 缙云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26日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领导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按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建设事项;

(二)制定对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有关国计民生的城市建设重大事项规定;

(三)依法应当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并可视决策事项具体情况采用法律顾问参与、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方式保证决策质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通过贯彻群众路线,增加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途径,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由局领导班子和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进行,并且所有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如有因故无法到会的,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与决策有关的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跟踪实施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办公室负责决策的局领导集体讨论安排、记录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相关职能科室、下属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准备阶段,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研究。相关职能科室、下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内容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在此过程中应避免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不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及违反保密纪律。

(二)论证方案、议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相关的职能科室、下属单位提出方案、议案,按照涉及范围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讨论协商、综合论证或视情况采取法律顾问参与、专家论证等形式,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三)公众参与。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职能科室、下属单位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事项应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充分采纳征集到合理合法意见和建议。

(四)风险评估。公众对所拟的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或决策事项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相关职能科室、下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后采取相应措施或对方案、议案进行调整。

(五)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议案在提交专题会议讨论前应当先由局政策法规科或局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决策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阶段,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决策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局长根据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下属单位的提议确定提交专题会议讨论,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议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下属单位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研究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就决策方案、议案政策法规依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等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上说明理由。

(六)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责任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会议记录及纪要。会议记录人应如实记录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阶段,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我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予以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二)责任科室、下属单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后交局办公室保存;决策事项通过后,及时在县政府网站上或其他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上予以公开。

(三)局领导班子及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必须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重新进入决策程序。

 

第三章 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决策事项提出方案和建议。

第十三条 论证专家原则上应从市、县政府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3人,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员,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挂职、借用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论证。确定人选时需注重专业性并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说明和相关参考资料。

第十五条 咨询论证工作采用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

采用会议形式的,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咨询论证会,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相关的职能科室、下属单位负责整理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

采用书面形式的,论证专家组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时,要同时提交汇总后的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或专家组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相关职能科室、下属单位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征求意见对象。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特殊情况的,不少于7日。 

第二十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严禁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事项应及时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我局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由于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众对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或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主体、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与方法; 

(三)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四)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决策草案进行深入研究,详细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七)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备选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县政府制定的《缙云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未尽事宜,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