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2000000/2019-44206     发布机构: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4-22

文号:缙政办发〔201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县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缙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县国资办依法调控下,企业依据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本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活动。

第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导向。工资总额与年度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力资本管理要求匹配;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提高或改善程度挂钩。

(二)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县国资办按照相关规定,兼顾国家、企业和员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合理调控各企业收入总体水平;各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作为市场主体发挥自主分配作用,合理调节各类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国资办职责

(一)制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二)审核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三)监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报告及执行并进行决算评价;

(四)依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调控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七条  企业职责

(一)编制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二)执行县国资办批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的原因并制定纠偏措施;

(三)指导下属子企业工资方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四)完善内部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

第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编制,报县国资办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和本年度企业用工计划为基础编制,新成立的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国资营运公司由县国资办根据相关政策并结合现有工资水平核定初次预算工资基数。

第十条  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人员包括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下级别的在岗员工。实行年薪制负责人的年薪在工资总额预算中单列,不包含在工资总额调控范围内。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区分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分别列示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包括本部和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工资总额决算表及编制说明;

(二)预算年度企业用工计划及薪酬政策调整情况、中层人员在所属企业兼职情况说明,以及工资总额预算明细表;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首次预算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负责人工资总额预算数、一般员工工资总额预算数和特殊人才工资总额预算数三部分组成。其中:

企业负责人工资总额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的0.5—0.8倍预算。

一般员工工资总额预算数为前三年度原企业在岗人员实际发放收入总额的平均数,考虑县内平衡及不可比因素后确定。原则上一般员工平均工资基数不超过缙云县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正常劳动的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确定为特殊人才的员工工资总额,参照市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核定预算。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五条  职工工资总额(不含单列人员)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职工工资总额的70%作为基本工资,按月发放;职工工资总额的30%作为绩效工资,待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发放。

第十六条  企业应全面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合理编制、申报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有关数据应与财务预决算数据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等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十八条  企业应实行公开透明的工资支付制度。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工资调整方案等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向县国资办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工资管理,建立与员工岗位、能力、贡献相匹配的收入分配体系;增量工资应充分体现岗位绩效,要向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关键岗位人员和生产一线员工倾斜。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工资变动机制,员工工资随岗位、职级和绩效考核结果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管理者兼任下属企业职务的,原则上以其工作重心确定一家企业预算,不得多头预算,多头领取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和福利费的提取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标准计提。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严格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和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缴存基数由县国资办核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资总额应在企业经营性收入中进行收支平衡,当年工资增长幅度不能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第二十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物价水平有重大变化的;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由企业编制,于每年10月底前报县国资办审核确定。

第五章  工资总额清算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照工资总额清算要求,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县国资办报送上一年工资总额清算表。县国资办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结果进行年度清算。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不允许超发。年度清算后,实发工资总额大于核定工资总额预算数的,应据实扣回。

第二十九条  县国资办可视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国资办可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等处罚措施,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编报和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

(二)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不规范,未按有关规定将工资性支出全部列入工资总额核算的;

(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数超过县国资办清算批复数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缙政办发〔2019〕21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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