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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索引号: 002660694/2020-57969     发布机构: 五云街道     发布时间: 2020-11-12 11:39:12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计划。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1.指导思想。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和杜绝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全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街道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2.编制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规定,坚持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1.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街道各办公室、村(社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督促各办公室、各村(社区)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治本攻坚;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502天

目前,五云街道安监中心在编在岗执法人员为2人。2020年全年共366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6-104-11=251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1×2=502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110天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502-258-134= 110天。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48天,一般检查工作日62天。

(1)重点检查企业6家,检查工作日为48天。

(2)一般检查企业40家,检查工作日为62天。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258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综合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共126个工作日。

2、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共48个工作日。

3、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暗访、考核,共20个工作日。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共15个工作日。

5、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预计需用14个工作日。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用20个工作日。

7、完成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应急管理局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需用15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134天

1.机关值班:全年法定节假日11个工作日,特殊时期应急值守9个工作日,预计需用2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需用20个工作日。

3.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6个工作日。

4.检查指导村、社区安监工作:预计需用48个工作日。

5.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预计需用40个工作日。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13%(重点检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分行业领域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开展监督检查活动。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7.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8.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9.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0.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1.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2.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4.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1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87%(一般检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

六、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现场检查和现场处理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按权限移交县应急局进行处罚。

(二)调整、报批程序

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需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请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重新报批后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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