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其应当在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第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谁聘用(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教育局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方案的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五条 资格审查主要对应聘者的基本身份信息、学历、履历档案资料等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伪造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事实等,经核实后应当立即取消其应聘资格。
第六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岗位职责、工资待遇、聘用期限、权利义务及合同解除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持证上岗,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必要的辅助执法装备。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必须与行政执法证有明显区别,不得外借、涂改、篡改,不得用于辅助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将工作证件、装备等交回单位。
第八条 每半年清查一次本单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信息。
第九条 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以下工作:
(一)文书制作、档案管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宣传相关法律和政策,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三)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四)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五)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救助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解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言语,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
(四)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礼金、礼品,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吃请的;
(五)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六)有其他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等符合合同约定解聘情形的。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出勤、请销假、保密等日常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人员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成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