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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索引号: 00266072/2020-60132     发布机构: 缙云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0-11-30 07:01:47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号)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原则。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除了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建设情况;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程序建设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定及适用情况;

(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六)执法装备与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情况;

(七)行政执法保障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体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

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可以成立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

第八条  教育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现场暗访、查阅行政执法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

教育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检察、监察和新闻媒体等单位派员参加。

第九条  在教育行政执法专项监督中,法制机构发现被监督机构、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调取或者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等;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教育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结束后,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应当向法制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教育行政执法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制机构可以参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法制机构认为需要限期纠正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需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提请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后评估。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监督条例》的行为,可以参照《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考核机制,明确考核主体,规范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方法,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考核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情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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