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缙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活动和“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等专项活动的工作部署,深化便民举措、助力复工复产、积极参与帮贫扶困,并通过听庭、回访、走访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切实发挥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截至10月底,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19件,其中民事案件153件,刑事案件166件,律师参与认罪认罚475件,受援人数319人,接待咨询1324人次,挽回经济损失659万元。受援人赠送锦旗2面。
残疾人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法律援助案件得到了缙云电视台的专题采访,而这样的案件仅仅是三年以来1500多件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一个缩影。
原告陈某,男,1956年生人,夫妻离异,唯一婚生女失散多年,原系浙江某有限公司工人,其工资收入勉强维系陈某个人生计。2009年7月9日,陈某在用人单位承建的丽水项目建造工程中因工坠落负伤送院治疗,住院期间由陈某的两位姐妹负责医疗陪护。2009年9月18日陈某出院。2009年12月2日,陈某被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陈某在受伤瘫痪后口头委托妹夫雷某全权处理工伤事宜。2016年底,陈某向雷某夫妻就21万元赔偿金提出结算请求,雷某表示21万元赔偿金结算后仅剩58550元,之后仅2017年11月底向陈某支付过一次2000元。2018年2月,陈某从工友处得知自己工伤获赔总额为35万元并非雷某陈述的21万元,随即与雷某沟通确认并要求其归还,经多次沟通未果。
2018年2月27日,陈某到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工作人员发现陈某除了可提供一个自己的记录本并无其他书面证据材料,记录本记录了每次从雷某夫妇处索要的金额但没有雷某夫妻签字确认。经中心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多次讨论研究后,决定为陈某开通绿色通道并容缺受理该案,指派浙江仙之都律所的陈月勤、俞志英两位援助律师进行承办。
援助律师接案后向陈某详细询问并记录近十年来雷某给陈某付钱过程的具体细节和相关知情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援助律师根据陈某的陈述展开了庞大的调查取证工作:一是收集证人证言。援助律师分别到缙云县大洋镇某村、石笕乡某村向张某、陈金某了解到雷某确为陈某办理工伤赔偿的事宜,并向亲戚朋友说陈某的工伤赔偿金为21万元,两人还曾为此事引发过争执。
二是调取工伤赔偿材料。据陈某陈述工伤赔偿金为35万元仅为其工友所说,无其他证据材料佐证。工伤案件有关材料均由雷某保管。为查明事实,援助律师先后到丽水莲都区人民法院、莲都区劳动仲裁院进行查询,确认了陈某的工伤赔偿纠纷案由莲都区劳动仲裁院进行审理,且最终的工伤赔偿金额为35万元,并分三次予以支付到陈某的建行账号。
三是调取工伤赔偿所登记的银行卡信息。因陈某明确表示对仲裁调解书上所记载的户名为陈某的建行账号不知情,援助律师到中国建设银行丽水分行申请调取陈某的工伤赔偿款项银行卡流水账和取款凭证。调查证实了该建行存折确由雷某某保管支配,并陆续将赔偿款转到雷某某儿子等人名下的事实。
四是收集录音证据。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陈某再次给雷某打电话询问工伤赔偿款的事情并进行录音。录音证实雷某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陈某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并领取使用赔偿,且尚未归还的事实。
通过对该案件的调查取证,援助律师经反复研究,并与陈某多次沟通后确定了代理思路。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雷某夫妻归还代为领取陈某的工伤赔偿款剩余部分222120元。在充分的证据材料及法院法官和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