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单位: 根据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印发《合同管理制度(试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等4个制度,请遵照执行。 缙云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缙云县财政局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加强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缙云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范围 本局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合同。 二、合同类型 (一)政府采购合同; (二)行政委托合同; (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含战略合作协议)等; (四)其他以本局为主体对外签订的合同。 三、合同范本 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由相关签订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示范文本,报办公室文字审核,报政策法规科审定和备案。局内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类型如已列入范本目录的,均应在范本基础上起草。 四、合同审核 本局对外签订的合同,其合同文本事先应当经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合同标的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法律顾问审查。参照范本起草的合同,对范本之外的条款要重点审查。合同标的额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除外)。未经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合同,统一提交政策法规科,根据《缙云县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送审查。 五、工作职责 合同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局内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办公室明确合同文字内容审核人,政策法规科明确合同合法性审查人。合同范本及合同签订结束后的相关材料,统一交档案室存档。 (一)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初步意见的提供; 2.承担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的审查工作; 3.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送交政策法规科审查、备案; 4.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组织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5.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6.参加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 7.保管合同文本以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本方案整理、移交; (二)办公室职责 负责合同文字审核,并由档案室进行归档。 (三)政策法规科职责 负责合同合法性审查或联系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六、订立程序 1.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2.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相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采购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3.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拟定合同文本,必要时会同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共同拟定,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4.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局班子集体讨论研究。 5.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七、风险防范 为提高合同履行效率,拟制行政机关合同时,行政机关应将选择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写入合同条款。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政策法规科和办公室,并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发现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时,应及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各单位应每年将本单位承办的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送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统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合同承办单位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备案、清理、全面履行合同、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发生纠纷导致政府权益或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承办单位和经办人员责任。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相关职能科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局门户网站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利用服务场所、现场执法等多种渠道补充公示执法信息。 第六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事前公示应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做好动态调整。相关职能科室认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公示的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调整公布。 第八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第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自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执法决定信息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有关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相关职能科室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机制,相关职能科室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科室上年度行政执法分类数据情况报法规科汇总,经局领导审定后于1月31日前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财政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所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三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六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执法文书参考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八条 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事项目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详见附件2。) 执法记录仪由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日常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过局法规科审查的,应当文字记录局法规科审查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经集体审议的,应制作集体审议记录。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条 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取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送达,留存邮件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三)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同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财政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六)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注明已经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一条 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的管理,各科室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音像材料刻录到档案级光盘后移交局档案室。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互认、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第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记录信息损毁或丢失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财政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由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五)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四条 县财政局和其他部门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县财政局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属于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原则上都要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规科征求相关执法科室意见后,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详见附件3) 第六条 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在会签完相关科室后,在作出执法决定7个工作日前,应当填写《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表》(详见附件4),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法规科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详见附件5)。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规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规科对上述内容审核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情况复杂或需组织听证的,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核。 第九条 法规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向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各有关科室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法规科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文书和法律用语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法律文书和法律用语不规范等情形之一的,提出不同意或有保留意见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提出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建议。 第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执法科室应当充分考虑法制审核意见,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根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并记录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 第十二条 执法科室对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法规科提出书面异议,法规科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财政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各行政执法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因相关人员在法制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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