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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0096/2020-63665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缙云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0-12-29
文号: -
缙云县公安局关于加强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29 16:16:46 文章来源: 缙云

为进一步规范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本局实际,经研究,现将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事权通知如下,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一、管理依据

全局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依照《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详见附件)执行。

二、职能部门

局政治处,按相应管理权限承担本局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报告(备)、审核(批)、登记和证件集中管理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本人需先办理好请假手续,并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和因私出国(境)承诺书(承诺书必须本人手写)。其中属于探亲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住证明、留学证明等)。

(二)出国(境)人员所在科室、保密工作部门、政治处和分管领导对出国(境)人员情况进行审核。

(三)征求派驻纪检组意见。

(四)局主要负责人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五)申请出国(境)人员凭书面请假材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和因私出国(境)承诺书到政治处领用相关证件。

四、证件保管

(一)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由政治处集中保管、专人专柜。

(二)因私出国(境)的民警、职工,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政治处集中保管,并如实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一式二份,分别交政治处和机关纪委。

五、纪律和责任

(一)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三)配偶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民警、职工本人要向所在科室和局机关纪委书面报告。

(四)民警、职工因私出国(境)前,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提醒在国(境)外期间注意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五)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以及未按规定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的民警、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视情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民警、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1.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一式二份,分别交政治处和机关纪委。

2. 民警、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出入境部门直接将证件交至政治处统一保管。

3. 民警、职工退(离)休后,如果没有脱密期的,因私出国(境)工作不需单位审批管理,应及时持干部退休审批材料复印件到单位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工作,由局政治处在30日内完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4、县管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按照由中共缙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缙云县监察委员会、中共缙云县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规范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缙组通201725号)相关规定执行。

5、任免前须征求上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因私出国(境)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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